2019.04.01 06:58 臺北時間

【千億肥外商5】不再讓外商予取予求 能源局補破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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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離岸風電從建設到未來維修、售電,商機無限,是未來明星產業。
離岸風電從建設到未來維修、售電,商機無限,是未來明星產業。
針對海事公會指控1000億的離岸風電「海事工程與工作船」項目,台商只拿了30億,經濟部能源局表示,將籌組「海事工程諮詢平台」,建立各界公開透明溝通管道、國內業者組成業務單一窗口,銜接離岸風電業者需求、提供海事工程法律諮詢,提供國內業者相關法律諮詢等策略,來協助國內海事工程業者建構相關能量。
經濟部推動海事工程在地化策略,說明如下:
一、依經濟部規劃的離岸風電海事工程發展項目,於110~111年先發展調查、鋪纜、探勘等施工及監造、船隻與機具規劃設計、安全管理;在112年納入塔架、水下基礎之施工及監造、船隻與機具規劃設計、安全管理;而於113~114年更將風力機之施工及監造、船隻與機具規劃設計、安全管理等納入,逐步切入技術門檻相對較高的海事工程服務產業。
二、海事工程以國籍輪為優先:考量支援船(如拖船、起/佈錨船、水泥拌合船、挖泥船、拋石船、生態調查船、警戒船、人員運輸船及駁船等)除提供施工及運維使用外,亦可支援國內非離岸風電工程,此類船舶均限定為國籍輪。
三、針對大型工作船機(如水下基礎、風力機吊裝、鋪纜等),經濟部能源局則積極促進國內海事工程業者與國際結盟,於國內共同籌組新公司承接開發商工程,並建立國內相關能量。
四、若國內能量不足,需採用外籍船,則申請業者除需檢附「確認國內無船機」證明文件外,亦應相應提出「操作人員培訓計畫」,藉以培植國內海事工程人才。
另針對外界反映新加坡籍FUGRO MARINER工作船來臺作業一案,航港主管機關雖前於108年2月15日核准前述工作船來臺進行離岸風電探勘工作,經濟部業以正式函文通知離岸風電開發業者,說明該船來臺作業顯與本部推動離岸風電海事工程項目有所不符,業者倘經審查未能符合產業關聯性之規範,本部將依行政契約規定執行罰則。航港主管機關後續獲知該工作船建造地係屬中國大陸地區,依規定應先取得「國安聯合審查文件」,且尚有不符離岸風電本土化原則之疑慮,遂於108年3月22日撤銷該工作船來臺工作許可。
經濟部表示,為協助國內海事工程參與國內離岸風電建設工程,經濟部能源局已推動以下策略,媒合國內海事工程業者及離岸風電開發商:
一、明確國內海事工程能量及離岸風電需求
能源局多次邀集國內海事工程公會及業者,明確國內海事工程能量及後續規劃,並於108年3月11日主動徵詢開發商海事工程市場需求,請開發業者提供施工及支援作業之各項船舶與人力需求規格,俾利國內相關業者規劃建置相關船舶投入離岸風電海事工程領域。
二、籌組海事工程諮詢平台,建立各界公開透明溝通管道
能源局規劃邀集專家、學者及第三方等相關單位,組成海事工程諮詢平台,協助客觀審視離岸風電海事工程本土能量及開發商所提船舶相關技術規格需求,避免外界有關準備期過短(如7日等期間)之疑慮。
三、國內業者組成業務單一窗口,銜接離岸風電業者需求
能源局規劃請海事工程公會組成業務單一平台,以盤點海事程船舶能量並作為業務銜接平台,以利後續與開發商及相關單位溝通。
四、提供海事工程法律諮詢,提供國內業者相關法律諮詢
考量現階段開發商與業者簽訂契約之準據法及仲裁地非以臺灣作為主要仲裁平台,能源局亦評估提供國內海事工程業者法律協助之可行性。
經濟部指出,為推動海事工程在地化,後續除督促開發商落實在地化承諾,也期許國內供應鏈必須自我提升、接軌國際,積極符合開發商在品質、價格與交貨期等方面要求,共同創造雙贏的局面。未來經濟部將持續藉個案經驗建立臺灣海事工程產業,以兼顧綠能及產業等多重效益,期望開發商與國內供應鏈未來在對等公平原則下,建立長期合作模式,未來共同搶攻亞太離岸風電市場。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9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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