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受刑人對不予假釋、撤銷假釋、廢止假釋等處分,可提復審,不服復審結果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另外,為保障受刑人權益,監獄應設獨立的外部視察小組,委員設3至7人,任期2年,該小組應針對監獄運作及受刑人權益相關事項,進行巡察並每季提出報告。
本次修法考量時代和科技發展變遷,若受刑人因特殊情事,急需與親屬、家屬聯繫,但因路途遙遠或不便前往監獄申請接見時,只要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可准許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
修法條文還規定,受刑人寄發及收受書信,監獄人員得拆開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但若有事實合理懷疑受刑人有脫逃之虞、有事實而合理懷疑有危害監獄安全或秩序等情形,監獄人員才可閱讀其書信內容,但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或公務機關互通的書信不在此限。
針對受刑人作業時間,三讀條文明訂,受刑人作業時間應斟酌教化、數量、作業的種類、設備的狀況,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若有特殊情形可延長,但延長工時連同例行作業時間1天不得超過12小時,且須經受刑人本人同意才可延長,且延長工時須發給超時勞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