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蘇格蘭高等法院裁定不引渡在台酒駕撞死人的英商林克穎回台服刑,其中理由直指台灣監所環境不佳,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或侮辱的待遇」規定,讓台灣監所成為國際認證的苦牢;隔年大法官連出二道解釋文,確認《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違憲,歸還受刑人長年遭剝奪的的秘密通信及司法救濟權利。
【改造地獄全文】受70年的骨董法規禁錮 怎可能關得像個「人」
2016年,蘇格蘭高等法院認定台灣監所不符歐洲人權公約「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或侮辱的待遇」規定,讓台灣監所成為國際認證的苦牢。
人權醜聞揚名國際,行政院進行24次跨部會協商,終於在今年4月通過《監獄行刑法》修法草案,並於這會期排入優先法案。
《監獄行刑法》修法預計挑戰社會對犯罪與懲罰的傳統認知——受刑人的基本權益該不該被保障?選前修法,道阻且長,卻是社會安全必得面臨的重要調整。
內外壓力交錯,迫使《監獄行刑法》終在今年迎來了立法逾70載後最大幅度的一次修法。
台灣受刑人長期處於「特別權力關係」——國家基於特別之法律原因,在一定的範圍內對特定人擁有概括的指揮、命令之權力。加上監所內部不透明,讓受刑人戲稱一監之主的典獄長便是土皇帝,關起門做什麼都無人知曉。
「像早期關重刑犯的監獄,囚車到監所時,管理員會舉著齊眉棍站兩排,犯人走過去,齊眉棍就亂棒打下,給他們一個下馬威。」擔任監所管理員超過30年的阿威(化名)說,後來即便不隨意毆打受刑人,但新進囚犯入監前,管理員也會舉著電擊棒,「你看那個電流霹靂啪啦的閃,嚇都嚇死。」這些近乎虐囚的行徑,不過是監所諸多潛規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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