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地獄全文】受70年的骨董法規禁錮 怎可能關得像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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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台灣監獄現況不符國際人道標準,許多人權保障皆無。
過去台灣監獄現況不符國際人道標準,許多人權保障皆無。
2016年,蘇格蘭高等法院認定台灣監所不符歐洲人權公約「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或侮辱的待遇」規定,讓台灣監所成為國際認證的苦牢。
人權醜聞揚名國際,行政院進行24次跨部會協商,終於在今年4月通過《監獄行刑法》修法草案,並於這會期排入優先法案。
《監獄行刑法》修法預計挑戰社會對犯罪與懲罰的傳統認知——受刑人的基本權益該不該被保障?選前修法,道阻且長,卻是社會安全必得面臨的重要調整。
2016年蘇格蘭高等法院裁定不引渡在台酒駕撞死人的英商林克穎回台服刑,其中理由直指台灣監所環境不佳,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或侮辱的待遇」規定,讓台灣監所成為國際認證的苦牢;隔年大法官連出二道解釋文,確認《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違憲,歸還受刑人長年遭剝奪的的秘密通信及司法救濟權利。
內外壓力交錯,迫使《監獄行刑法》終在今年迎來了立法逾70載後最大幅度的一次修法。
台灣受刑人長期處於「特別權力關係」——國家基於特別之法律原因,在一定的範圍內對特定人擁有概括的指揮、命令之權力。加上監所內部不透明,讓受刑人戲稱一監之主的典獄長便是土皇帝,關起門做什麼都無人知曉。
「像早期關重刑犯的監獄,囚車到監所時,管理員會舉著齊眉棍站兩排,犯人走過去,齊眉棍就亂棒打下,給他們一個下馬威。」擔任監所管理員超過30年的阿威(化名)說,後來即便不隨意毆打受刑人,但新進囚犯入監前,管理員也會舉著電擊棒,「你看那個電流霹靂啪啦的閃,嚇都嚇死。」這些近乎虐囚的行徑,不過是監所諸多潛規則的一部分。

什麼都能管 受刑人信件也監看

只是「特別權力關係」的概念在國際間已被修正。1955年,第一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上便通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就監獄設施管理和罪犯待遇的最低限度標準達成共識;2015年聯合國大會對此規則進行大幅度修改,保障受刑人醫療保健、申訴等普通權利,並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回到台灣,雖如今監所已減少隨意施暴的行徑,但受刑人不少權利仍遭剝奪,跟不上國際標準。其中像是通信自由就處處受限。在監所工作的社工師小梓(化名)曾親見管理人員檢查受刑人信件,要求刪除部分內容,「信裡不能寫監所壞話,否則無法投遞。」
而知名冤案——陸正案當事人邱和順曾在信件中寫出看守所內所見所聞,包括主管販賣毒品、受刑人集體吸毒等情事,但卻被看守所以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為由拒絕寄出。隨著邱和順一路訴訟、打到釋憲,才終於在2017年有了二道大法官釋憲:釋字756號解釋還給受刑人通訊自由;755號解釋,則是保障受刑人的訴訟權。
解釋文一出讓法務部不得不面對修法議題。但法務部原本修的保守,在政務委員羅秉成協調下召開24次會議,終於推出修法草案,並在這個會期列為優先法案,企圖讓這部1946年上路至今的《監獄行刑法》具備一絲絲跟上近代社會的模樣。
談起修法歷程,羅秉成苦笑,修法之難,在於過往觀念認為犯錯便該受罰,「難到讓你進來監獄好過嗎?」但這一觀念在國際間早已轉變,「『自由刑』剝奪的是人身自由,除此之外,人的基本權利都該繼續被保障。」羅秉成說,現階段普羅大眾尚未接受這一觀念,因此透過修法做為前導,讓一般人慢慢理解受刑人也該享有基本保障。
這次《監獄行刑法》的翻修,交由政務委員羅秉成主責。
「像這次修法新增了第六條『人權條款』,其中就規定了身障者的權利。」細數修法成果,負責各部會溝通協調的政務委員羅秉成解釋,台灣早已簽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CRPD),並在2014年通過《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正式將其國內法化。
但監所裡幾乎沒有無障礙設施,今年監察委員巡迴全台監所調查身障設備,不少監所才急急加裝扶手等硬體。「身障者當然不可能和一般人一樣坐監,因此這次修法,第六條就加上『監獄應保障身心障礙受刑人在監獄內之無障礙權益,並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整 』。」羅秉成說,畢竟要讓人接受刑罰,也得給人一個能接受刑罰的環境。

關得像個「人」 修法保障基本權利

另外像是受刑人訴訟權益,羅秉成笑稱,訴訟權益不是一句「讓他可以打官司」就能達成,其中還有不少眉角需觀照。例如訴訟需有標的,「但監獄裡很多處分是只有口頭沒有書面,這樣怎麼打官司?但我們也不能增加管理人員工作量,要他們什麼事情都出書面文件。」在兼顧保障人權與顧及管理人員勞動狀況下,「我們要求當受刑人預備提出救濟,需要監所出具書面文件時,監所再出具文書資料。這樣才不會增加太多成本。」
而受刑人心心念念的假釋制度,過去假釋遭駁回往往只有一句模稜兩可的「無悛悔實據」,或是「案件影響社會過大」,便駁回了受刑人的假釋聲請。「受刑人在裡面數饅頭,最在意的就是哪天能自由,所以這次修法針對假釋救濟闢了一個專章。」羅秉成說,針對假釋駁回的救濟包含了申訴、陳述和訴訟,「受刑人可以閱卷,看看自己的假釋資料有沒有問題;也可到假釋審查委員會上進行陳述,為自己說話。」
不過有申訴管道,受刑人也可能礙於和監所管理人員權力關係不對等,不敢提出。因此這次修法明定設置「外部監督小組」,不定期視察監所狀況,讓受刑人也可乘機提起陳情,「內、外都有管道,多少能讓監所透明一些吧。」羅秉成說。
監所超收、教誨師人力不足,各種亂象都阻礙了修法成效。
只是大幅度修法,還權於受刑人,但監所這部老舊機器內,仍有許多這次修法未能補足之處。長期關心監所現況的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陳惠敏指出,雖修法內容增加內、外透明度,改善受刑人環境,但受刑人在監所裡的教化品質仍欠缺,對賦歸社會幫助有限,她建議應引進更多外部課程進入監所,改變教化品質。
目前因為監所內教誨師人力不足,一名教誨師大約得服務300位受刑人,光是處理假釋流程便已分身乏術,更不用說進行教誨。因此監所內的教誨工作,多委外給「社會公正人士」擔任的教誨志工。
 

教誨志工參差不齊 竟說受刑人「卡到」

「但很多教誨志工真的不知道在講什麼,我曾聽過一個老師跟受刑人說,『你會出事就是因為卡到』,還叫受刑人出去後去找他解厄。」在監所擔任管理員的小新(化名)聞言當下心裡震驚,但因為管理員不能干涉課程,他只能靜靜站在一旁。
曾在台中女監客社寫作班的陳惠敏說:「我們觀察到很多女性受刑人情感依附很重,女性受刑人8成以上是因毒品入監,而多數女性用藥都和親密伴侶有關。」若透過課程改變她們情感依附狀況,出獄後才不會重陷親密關係,在既有的人際網絡中再度觸法,這樣的教化也才堪稱有效。
雖然修法草案中新增「新收受刑人3個月內要訂定『個別處遇計畫』」來補強教化功能,藉著理解受刑人犯案動機,身體心理狀況、原生家庭狀況和人際關係,再量身打造適當的對待方式,包括分配到合適的作業工廠進行勞動,依據犯罪類型設置課程,降低再犯風險。「計畫也會週期檢討修正,出獄前也會協助轉介資源給受刑人。」矯正署副署長周輝煌說道。
不過專長獄政研究的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認為,這一設計成功機率不高。李茂生解釋,早在2003年,彼時法務部矯正司長黃徵男推動設置「第二監獄」制度,以二監作為新收受刑人監獄,讓新收的受刑人先在二監進行3個月的詳細調查,並製作處遇計畫為受刑人提供最適當的教化內容。
但二監的規劃最終只在雲林二監短暫執行過,「且做好的處遇計畫在監獄裡根本無法執行,計畫裡說要安排勞作使受刑人培養自尊心,但監所裡只有折紙袋的工作,這要怎麼培養?加上刑事政策趨於重刑化,受刑人人數攀升,沒地方收容,怎麼可能空著個場地專收新入監受刑人?最後便取消了二監的制度。」如今修法,當年的概念也重新植入,「但仍面臨一樣的問題:監獄無法執行。」李茂生嘆道。

監獄超收難題 讓人權難施展

而監所最大的超收困境,亦無法透過修法解決。根據矯正署統計,截至今年6月底,超過6萬人在監所裡監禁,超收比例9%;8人房擠到13人,6成的受刑人無床可睡。近年重刑化的政策讓越來越多人得進監牢,「現在監所大約有一萬多個酒駕的。」李茂生說道。
周輝煌也透露,過去機關內會議時,還有人建議吸食三、四級毒品者也該坐監,讓他嚇了一大跳。目前光是施用一、二級而坐牢的受刑人就超過二萬人,佔監所受刑人一半,若再把三、四級毒品施用者納入,爆滿程度恐再加劇。
加上過去緊縮的假釋門檻,例如「三振法案」明定累犯若假釋期間再犯,不得聲請假釋,「很多年輕時誤入歧途犯了傷害罪的人,幾年後假設犯了個偽造文書入監服刑,就不能假釋,拉長了一個人監禁的時程。」陳惠敏說道。這些刑事政策都導致監所越來越擠、受刑人越關越長。
再多的人權保障入法,遇上超收的擁擠環境和有限的管理人力,恐怕都難以施展,如何為監獄減壓成了大難題。羅秉成舉例,像是在美國,透過「毒品法庭」制度,前端先詳細調查毒品犯的吸食歷程、家庭支持狀況等,篩選出可進入毒品法庭的人。進入毒品法庭的人,不需進入監所,若配合處遇計畫且狀況良好,完成方案後就可獲得免刑、減刑、緩刑或撤銷起訴等酬賞。而美國實證研究也發現,完成方案者、撤銷起訴者,毒品相關犯罪再犯率的確有降低趨勢,也減少進入監所的人數。
走得更超前的,則是歐洲的開放監獄。受刑人能外出工作,有限度的使用網路,避免與世界脫節,並在監所裡為回歸社會做準備。羅秉成坦言,參訪開放監獄時,也聽聞他們的再犯率高達5成上下,不比台灣低,但背後的價值在於把資源擺在「讓人回去(社會)」,「而相較歐洲,台灣的觀念還是停在把成本放在『把人監禁』上。」羅秉成說道。
「很多人沒有想過,這些受刑人總有一天要回到社會,你把一個人關很久,等於毀了他。」當人越難回歸社會,對社會的風險越大,李茂生厲聲質疑,一個社會有許多人睡公園,每天早晨都有人凍死路邊,「這樣的社會你說能安全嗎?」
修法只是第一步,可根深柢固的「排除」觀念仍有待時間轉變,「一間教室30個學生,有一個發展遲緩、一個過動,你說剩下28個學生的家長會怎麼做?」李茂生冷笑,「剩下28個學生的家長會要求把這2個學生放在特別坐。」當「排除」的形式無處不在,監所的本質短期內仍難以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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