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大法官解釋共分兩個部分,一是《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對於與配偶以外發生性關係者及第三者處1年以下徒刑,是否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及對基本權的保障;第二部分是《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允許只告小三、小王,而不告出軌的配偶,是否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依據司法院的統計,近5年男性通姦罪被判刑有713人、女性826人,提出聲請的吳志強等法官認為,《刑法》通姦罪學理上是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與保護婚姻圓滿不可侵犯,但通姦罪屬告訴乃論罪,一旦提告對夫妻關係有不利影響,且立法過於模糊未能具體化,違反比例跟平等原則,加上抓姦在床、勘驗錄影,都嚴重侵害個人隱私權。
反對通姦除罪的一方則認為,目前逾8成民意反對通姦除罪,且大法官在2002年的第554號解釋,通姦罪雖對人民之性行為自由有所限制,但這是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可以增強人民對婚姻尊重及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也是社會生活的基本規範,因此為保護弱勢及下一代,通姦能不能除罪?大法官今下午公布的解釋文就是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