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大同公司召開股東會,由於主席、股務事務都掌握在公司派手中,導致現場口角不斷。大同公司派先逕自刪除過半「非己陣營」的股東表決權,再依此認定,實際一半不到的出席率達91%,引發「球員兼裁判」等爭議。
對此,金管會14日表示,由於大同股東會已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相關規定,因此將依《證交法》第39條對大同作出糾正處分,命大同即日起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不過,會給2個月時間,讓大同尋找股務代辦的第三方機構。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股務交由第三方機構代辦後,大同依舊看得到股東名冊,但無法自行剔除股東表決權;值得一提的是,這也是金管會有史以來,第一次對上市櫃公司祭出此處分。
針對大同公司派在股東會上的爭議,金管會上週也主動告發大同,已依《證交法》第171條,以「特別背信罪」將相關事證移送檢調,這又是台灣首件上市公司因股東會爭議被主管機關告發,並移送檢調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