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常常有民眾被雇主資遣了,公司卻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工失業不僅斷炊,還沒有辦法申請失業給付,以致生活有困難。
根據勞動局統計,去年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的申請案約有100多件,今年到9月就已超過200件,成長了1倍。勞動局呼籲,雇主資遣勞工時,除了應給付法定費用(例如資遣費)外,也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勞工。
陳信瑜指出,民眾申請時,只要符合以下任一點,勞動局即可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一)勞工離職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13條但書、20條,且雇主有辦理勞工資遣通報紀錄(二)事業單位經勞動局歇業認定(三)勞資爭議調解確認為非自願離職,需載明離職事由(四)司法判決勞工為非自願離職,需載明離職事由(五)經勞動檢查確認事業單位對申請人有違反勞動法令致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