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徐男在2018年間透過臉書結識當時未滿18歲的女學生,同年9、10月間,接續透過臉書Messenger聊天要求她提供個人裸露照片後,女學生即使用手機自拍後傳送給徐,因此取得女學生裸照共計5張。後經警以同意搜索方式,去年9月20日在他雲林縣住處,扣得電腦主機1台。
徐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女學生及其母親和2名證人也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並提出臉書聊天群組對話內容截圖佐證。警方調查,徐引誘女學生製造拍攝為猥褻行為的電子訊號未扣案,他表示將裸照儲存在手機內,但已刪除,手機也已回收,而扣案電腦硬碟內也無存檔。
台南地院合議庭審酌,徐引誘女學生製造猥褻行為的電子訊號應受責難,惟考量兩人當時是在交往中的男女朋友,並未違反女學生的意願,又徐犯後坦承犯行,頗具悔意,並表示願意和解,經院方安排調解,徐到庭表示有彌補女學生之意,但女學生及家長均未到庭,經詢問家長表示不願調解等致本件調解終未能成立。
合議庭審酌各情及徐犯罪情狀,認如處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不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尚堪憫恕,酌量減輕其刑。
合議庭認為,徐為成年人,明知女學生當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女,心智發育尚未健全,思慮也欠成熟,竟引誘少女拍攝猥褻數位照片,戕害少女身心健康暨潛移偏差的性觀念,致其未來健全人格養成蒙受負面影響,所為不可足取,同時考量徐坦承犯行,迄未能與女學生和解,賠償其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因而量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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