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8 07:58 臺北時間

【鏡法】提高過失致死罪的法定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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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因過失造成數十條人命犧牲的公眾運輸及公安事故,現行最高只能判犯罪者5年徒刑,讓恐龍司法的譏諷又起。圖為高雄城中城火災。
因過失造成數十條人命犧牲的公眾運輸及公安事故,現行最高只能判犯罪者5年徒刑,讓恐龍司法的譏諷又起。圖為高雄城中城火災。
近年來發生多起重大公眾運輸及其他公共安全事故,媒體及鄉民們對於造成數十條人命犧牲的慘劇,犯罪者依據現行法最高只能判5年的說法不能接受,恐龍司法的譏諷又起。
首先,很多人都知道過失致死罪法定刑最重就是5年,但這些案子不是一個人犧牲而已,是數十條人命啊!以每條人命5年徒刑計算,至少也可以判被告幾百年,關到死才對,怎會最多5年?沒錯,這些案子都造成許多的傷亡,但他們的共通點都是行為人只有「一個行為」,台鐵太魯閣號嚴重事故是因為一個停車不慎、車輛滑落釀事的行為,高雄大火案則疑似燃香未熄滅而導致,依據《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的規定,就算造成數十人傷亡的結果,也只能從其中最重的一罪處斷,而其中最重的就是「過失致死」,法定刑最高就是5年。
既然這樣,那加重「過失致死」的刑度呢?這當然是可採的途徑。目前就有修法草案針對「情節重大」的情況予以加重,《刑法》第276條新增「犯前項(即過失致死)之罪,其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所稱「情節重大」,應以其違反注意義務之程度或侵害法益之結果,由法院依個案情節審酌認定之。簡言之,如因過失致人於死,其情節重大,死亡人數雖未達3人,即應依第2項前段之規定處罰;如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則依同項後段規定予以加重處罰,以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安全。
此草案規定也引發不少批評,例如「情節重大」過於抽象,容易淪為個人主觀印象判斷,較不易有客觀標準。另如「致3人以上於死」,雖然較為明確,但在個案上也未盡周延,例如重大過失造成2人死亡、數十人重傷呢?要知道,重傷者可能是終生行動不便,或是顏面、身體盡毀,漫長的醫療與復健(例如八仙塵爆案),極為艱辛。
也許是基於「故意」與「過失」應嚴格區分的既有思考,現行《刑法》規定之殺人罪刑度是10年以上起跳,過失致死則是最重5年,中間有5年之差距。但在有些犯罪,例如行為人自認技術高超在鬧區以時速80公里速度飆車,發生撞死人的慘劇,他是故意(未必故意,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還是過失(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導致,有時不易認定,甚至只是一線之隔,不易判斷。
將過失致死罪最高刑度提高至與殺人罪的最低刑度相同(10年),按此,以後情節重大或造成重大傷亡的案件最高可判至10年,不僅法理可通,也可能是目前修法各界可接受之最大公約數。

作者:楊雲驊

  •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 新時代法律學社理事長
更新時間|2023.09.12 20:4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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