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6 07:58 臺北時間

【鏡法】強制工作將再開憲法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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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工作」是對有犯罪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怠惰成習而犯罪的人,以強制從事勞動方式,希望達成刑法教化、矯治之目的。(翻攝東成技能訓練所臉書)
「強制工作」是對有犯罪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怠惰成習而犯罪的人,以強制從事勞動方式,希望達成刑法教化、矯治之目的。(翻攝東成技能訓練所臉書)
人為什麼會犯罪?如何預防人犯罪?相信是許多社會大眾以及各界專家長久以來苦思不解的疑難雜症。我國刑法對此採取「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之立法體制」,刑罰比較容易瞭解,就是對「過去」發生的犯行加以處罰(例如上個月偷了一輛車),保安處分則是用來改善、矯治行為人之偏差性格(如少年犯的「感化教育」、精神障礙者的「監護處分」、對施用毒品成癮和對酗酒者的「禁戒處分」等),避免「將來」再犯罪。除此之外,我國還有現代文明國家少見的「強制工作」,這是對有犯罪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怠惰成習而犯罪的人,令入勞動場所,以強制從事勞動方式,培養其勤勞習慣與正確工作觀念,習得一技之長,於其日後重返社會時,能自力更生,希望達成刑法教化、矯治之目的。
這樣的制度在台灣有悠久的歷史,過去對於政治犯或其他重大犯罪者送入軍方職訓總隊(坪林、岩灣、泰源及綠島等),以及將情節重大流氓裁定「感訓」等,都充滿著嚴重侵害人權的印記,只見國家握緊拳頭的權力展現,到底效果如何?有無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在當時也無人敢質疑。隨著時代進步,目前僅針對少數犯罪類型,例如涉及組織犯罪者,仍可實施「刑前強制工作」,也就是說,在判決有罪服刑前,先「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這幾年爭議最大的問題在於,自從詐騙集團也算做組織犯罪後,有些年輕車手一旦被抓,在服刑前一律送去強制工作3年!就算表現良好,至少也要執行滿1年6月後,才有可能「免除執行」。有人或許認為,詐騙集團成員不找正當工作,專門騙取被害人的退休金或是辛苦工作的存款,可惡至極,嚴懲也只是剛好而已!但我國是法治國家,可不能事事都「疾惡如仇」「嚴懲到底」!
目前最大的質疑在於:一、有些被告被判刑不重,甚至更輕者可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連坐牢都不用),卻一律送去「強制工作」3年,是否等於變相延長刑期?二、部分年輕車手涉世未深,受人蠱惑之下初犯即被抓到,也「一律送去強制工作三年」,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三、強制工作在我國實施了那麼久,真的可以藉此「培養其勤勞習慣、正確工作觀念,習得一技之長」,以便重回社會時能脫離犯罪、自力更生?還是毫無效果?四、現有的強制工作實務運作是否完善?目前主要是在台東的泰源技訓所,大約有百餘位收容在內強制工作,現狀下真的能提供足夠的設備、師資,且按照每個人的興趣或需求提供適當的訓練環境?
20年前的大法官曾宣告強制工作合憲,20年後,法律狀態、實務運作及社會環境都改變甚大,今年10月12日大法官舉辦言詞辯論後,此一制度會不會走入歷史的灰燼?且拭目以待!

楊雲驊

  •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 新時代法律學社 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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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3.09.12 20:39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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