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38歲黃姓男子去年12月26日晚間和友人在某咖啡店喝酒,他在喝完威士忌後駕駛BMW,撞上過馬路的林家一家四口,致45歲范姓媽媽傷重不治身亡,2姊妹與45歲父親則重傷送醫,至今仍在治療復健中。事後黃男遭起底是酒駕慣犯,落網後遭雄檢聲押獲准,並於案發後第18天遭起訴。
高雄地檢署今發布新聞稿指出,38歲黃男明知車輛無法正常操控可能致用路人死傷,卻仍在無法安全駕駛狀態,不顧友人勸阻,執意開車上路,沿途高速行駛、闖越紅燈、任意變換車道超車、猛踩油門又急煞,最後在前金區河東路、國民街路口高速撞擊行人穿越道被害林姓一家4人致1死3傷,呼氣酒測值更達每公升1.24毫克。
雄檢指出,依《刑法》第185條之3立法理由內容,黃男對於縱使可能肇事致人於死,也不違背其本意具有殺人犯意。在具體個案如認定有殺人故意,自可改依殺人罪論處,此案非司法首例,先前也有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支持此見解。
雄檢檢察官偵結後,認為黃男酒駕導致1死3傷,具有殺人不確定故意,涉犯刑法不能安全駕駛、殺人既遂及未遂罪等,依法提起公訴,建請高雄地方法院審酌近來政府大力宣導禁止酒駕,檢警強力取締,但黃男卻仍不知悔悟,心存僥倖,酒駕肇事致人死傷,被害人家庭因此破碎,請從重處刑,以資儆懲。
在押的黃男移審後,這次高雄地院認同檢方起訴事由,依殺人罪及酒駕公共危險罪等重罪裁定延押2個月。若將來法院也用殺人罪判刑,黃男要面對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死刑的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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