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2020年8月偵辦此案,認為前太流董事長李恆隆利用雄厚的財力行賄蘇震清等立委,要將《公司法》修為有利於他奪回SOGO百貨經營權的「SOGO條款」,李因涉及最重刑責7年的違背職務行賄罪及刑責3年以下的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李到案後遭羈押禁見,後來獲交保。
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及趙正宇到案後都曾被羈押,蘇震清與廖國棟被檢察官查出,涉及收受李恆隆金錢後,直接利用職權對經濟部官員施壓修訂《公司法》助李恆隆爭奪SOGO經營權,其中廖國棟施壓次數最多,均已涉《貪汙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刑責10年以上至無期徒刑,另最重還可罰1億元。
國民黨立委陳超明遭指控,涉及收受李恆隆金錢後,協助李恆隆推動修《公司法》但因他沒有像蘇震清及廖國棟2名立委直接施壓經濟部官員,涉犯的是刑責較輕的「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刑責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最重可罰6,000萬元。
全案起訴後,台北地院審理時,李恆隆坦承送錢給立委,蘇震清等立委及徐永明均否認犯罪,檢察官針對曾在徐永明家中搜到300萬元現金,懷疑與賄款有關,質問徐現金來源,他先提到台數科董事長廖紫岑的名字,後來馬上改口,以肯定的口吻說:「是向前台中市長林佳龍借的。」檢察官追問他向林借錢有別人在場嗎?徐說廖在場,後來又說只有林一個人,檢察官以為這樣就確定了,沒想到過了不久徐再度改口,最後定調是向廖紫岑借款,林佳龍在場。
法院審理時,徐堅稱未拿錢,且拒不認罪,已多次承認給錢的李恆隆因此在法庭嗆徐永明:「找立委就是要給錢!」檢察官最後辯結時請求加重徐的刑期,使他恐面臨7年以上重罪,徐永明一聽突然啜泣哽咽抱怨:「我又沒有收賄,怎還會加重其刑。」今一審宣判,認定徐永明涉期約收賄,重判7年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