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震清是屏東縣第二選區選出的現任立法委員,他向高院聲請指出,琉球鄉屬於屏東縣第二選區,他要前往選區服務,是身為民意代表應盡的職責,預訂今年1月4日上午8時起搭乘交通船前往屏東縣琉球鄉選區從事選民服務工作,為民眾解決地方問題,並於當日下午6時前返回屏東縣東港鎮境內。
高院認為,蘇震清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2021年1月29日准以1,000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並應限制住居、每週一向轄區派出所報並限制出境、出海期間8月,上訴二審後,高院裁定自112年9月29日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合議庭認為,蘇震清是屏東縣第二選舉區的現任立法委員,期至今年1月31日屆滿,所屬選舉區域包含離島的琉球鄉,蘇震清於立法院休會期間要前往琉球鄉從事選民服務,有搭乘交通船需求,尚非全然無據。
裁定書指出,考量蘇震清自檢察官偵查期間迄至本院審理期間,均始終遵期到庭,其雖曾去年11月29日違反法院限制出海的處分擅自前往小琉球,但他於當日下午即自小琉球返回屏東縣東巷鎮,也已向高院院表示是誤解法令限制「出海」的範圍所致,無惡意違反高院院限制出海處分情事。
合議庭斟酌自屏東縣搭船出海至琉球鄉的單次航程時間不長、蘇震清請求暫時解除出海限制的期間僅10小時,及本案進行的訴訟狀況等情狀,認他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海的理由尚屬正當,准予解除他自今年1月4日上午8時起至同日下午6時止的限制出海處分。另自今年1月4日下午6時起,仍恢復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