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應充被控擔任頂新董事長時,自2012年1月起至2014年10月期間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非食用油,再加工加入原料油精煉後賣給下游廠商,彰化地檢署於2014年10月依違反食安法、詐欺罪嫌,起訴魏應充等人。
彰化地方法院一審判魏應充等人無罪,但台中高分院二審認定魏應充違反《食安法》且犯詐欺罪,改判15年徒刑,其中9年不得易科罰金,並罰頂新公司2億5,000萬元。最高法院則駁回魏應充26罪定讞,共計5年9月徒刑,另將45罪撤銷發回更審。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為,根據《食安法》第3條規定,食品包括產品及原料,若不能供人食用就不能做成食品,食品業者除了要自行檢驗確認原料品質,還需對原料供應商進行稽核,才能認定原料適合供人食用。儘管頂新向大幸福進口的原料油經精煉後符合國家標準,也不能認定產品可供人食用。
但考量頂新已於部分廠商和解且達成退款協議,部分廠商也不追究刑事責任,又與代表受害消費者的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達成和解,因此判刑魏應充9年2月,其中4年10月不得易科罰金,此外頂新公司被判罰金1億500萬元,沒收犯罪所得7,467萬7,824元。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