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3 17:58 臺北時間

加重罰權勢性騷及職場性騷、延長申訴期限 《性騷法》《性工法》修法重點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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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行政院今日通過《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性平三法」修正草案。(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今日通過《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性平三法」修正草案。(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院會針對現行法制不足全面檢討,今日通過《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性平三法」修正草案。衛福部說明,《性騷法》修法將延長申訴期限及增訂保護專章;勞動部指出,《性工法》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及提供相關協助資源。
針對《性騷法》修正部分,衛福部指出,性騷擾事件通常發生在一瞬間,被害人第一時間受到驚嚇,來不及反應及保存證據,故本次修法,在維護被害人申訴權益上,有5大項重要變革,包含「健全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組織」「場所主人應做有效改善措施」「建立可信賴的申訴調查程序」「增訂保護專章提供友善服務」「嚴懲有效遏止權勢性騷擾」。
衛福部說明《性騷擾防治法》修法重點。(衛福部提供)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表示,現行規定性騷事發後1年內提出申訴,但考量性騷擾事件兩造間若是具有權勢關係者,或被害人是於未成年時遭受性騷擾,被害人恐難於第一時間提出申訴,規範權勢性騷擾,於知悉事件發生3年內,可提起申訴,而未成年被害人則可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至於一般性騷擾亦延長至2年內可提出申訴,且在整個調查過程中,行為人有配合調查之義務,違者處新台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
衛福部說明《性騷擾防治法》修法重點。(衛福部提供)
為有效遏止權勢性騷擾,張秀鴛指出,本次加重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之刑事責任,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同步調高行政責任罰鍰,最高可裁處60萬元;在民事責任方面,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此外,為避免被害人隱私暴露,範訂媒體及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者,應予保密,違者加重處罰6萬至60萬元,但成年受害人同意揭露或法院、檢察官在司法程序中認為有必要揭露可不罰。此外,任何人亦應遵守保密義務,違者處2萬至10萬元罰鍰。
針對《性工法》修正部分,勞動部指出,此次依照「有效性」「友善性」及「可信賴」的三大原則,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及提供相關協助資源,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並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而修正4要點包含「建立公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行政處罰職場性騷擾之最高負責人,增加民事『懲罰性賠償責任』」「強化雇主防治意識及責任」「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
勞動部說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重點。(勞動部提供)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出,為有效懲治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如認定有性騷擾行為,可處1萬至100萬罰鍰,軍公教最高負責人亦適用。對於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的行為人,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最高可至5倍懲罰性賠償金,使其獲得實質補償;此外,對於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的行為人,明定情節重大者,調查期間可暫時停止或調整職務。
勞動部說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重點。(勞動部提供)
勞動部指出,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時,無法期待內部申訴制度能有效運作,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經調查屬實即裁罰行為人;若已向雇主提出申訴,不服雇主之調查或懲戒結果,亦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再申訴,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得命行為人之雇主採取必要之處置,並增定裁處特別時效,行為人倘為最高負責人,申訴人離職後1年內仍可申訴,受理申訴起3年內仍可裁處;另增定被申訴人應配合調查,無正當理由不配合者,加以處罰。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
更新時間|2023.09.12 20:47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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