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父親自2020年11月1日起在高雄鳳山某大廈擔任保全員,以1早1晚、做2休1方式輪班,每日工作時間12小時,每月工作時間240小時,每月工資2萬4,000元。
2021年2月4日,李父因頭暈腸胃炎不舒服就醫,致電公司請當天晚班病假,同月12日卻突然病逝,家人忍痛處理李父後事。
家屬後來發現保全公司未替父親投保勞保,致使無法請領5個月喪葬津貼、30個月遺屬津貼,甚至在李父請病假期間,還以曠職為由將其辭退,決定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求償包括津貼、薪資等共108萬餘元損失。
保全公司辯稱,李父到職時表示因其對外有積欠債務,希望自己加保在職業工會,不需要公司加保,李父自2月1日上完晚班後未在同月3、4、6、7日到大廈上班,依據勞動法「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可認公司與李父的雇傭契約已終止。
法官審理認為,雇主為勞工投保勞保為強制規定,無論李父是否要求不用保險,公司仍有替其保險的義務,既然李兒因未投保保險一事受有損害,公司理應賠償,薪資部分,因李父通話錄音內容可證實在死前確實有向公司請假至8日,總計判賠103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