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這些不合理之處,陳宏一等人向都更處陳情,要求業者改善,已簽署同意書的18人中,4人要求撤回,但都更處卻稱已過了時間點,並未同意。在陳等人嚴正要求下,態度消極的都更處後來才要求業者說清楚,但業者始終未統一解釋,即回函稱已透過「電話、訊息及實地走訪」向民眾說明進度,甚至對外帶風向,稱陳宏一等人就是「來要錢的釘子戶」,讓他們完全不能接受。
陳宏一說,陳情過程中,都更處官員曾私下表示,他們其實很怕幫民眾爭取權利,因為業者會搬弄法律告公務員,讓陳啼笑皆非,認為都更過程瑕疵重重,主管機關也未盡監督之責,更擔心被迫都更、房子遭強拆,今年7月已對台北市政府提出行政訴訟,希望維護自身權益。
針對導演陳宏一的指控,本刊致電東家建設公司查證,接聽人員表示會請承辦人回覆,但截稿前尚無回應。
針對陳宏一指控,台北市都更處回應如下:
一、本案係由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臺北市大安區通化段六小段497地號等2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經本府111年6月30日核定,實施者續於112年9月18日檢具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報核,本處刻正審查中。
二、查實施者107年9月6日事業計畫報核時所檢附相關書件,即未包含陳情人陳宏一君之同意書,故未計入本案同意比例。另查陳君自本案事業計畫報核迄今向本處及於審議會上陳情內容,皆係針對其權利價值、估價及房屋選配相關疑義,惟本案係採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分送辦理,有關陳君所陳疑義,將俟本案權利變換計畫提請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時一併討論,後續仍需經審議通過並以核定內容為準。
三、另有關陳君所陳實施者與其協議承諾事項,依內政部營建署(今國土署)函釋,合建契約屬私人間權利義務歸屬之合意,非屬都更條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審議事項,宜由當事人間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自行協調處理。如認實施者有詐欺情事,建請陳君循司法途徑保障自身權益。
四、再查陳君因不服本府111年6月30日核定本案事業計畫處分,向本府提出行政訴訟,本府將尊重後續行政法院判決,並依判決結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