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調查,辜寬敏1994年底創立辜氏漁業公司,1995年在美國與王美琇結婚。台灣制憲基金會執行長林宜正說,辜留下的財產,多數都是婚後透過辜氏漁業公司累積,且公司是由辜寬敏獨資成立,所謂遺產應該包括公司;若有任何主張指公司不在遺產分配的範圍,在法律上可能都說不通。不過他也透露,這方面王美琇與辜的兒子們還在互相求取共識。
依以往的公開資料顯示,辜氏漁業公司每年約可穩定賺進4億元左右,辜寬敏身後公司的股份歸屬,成為各方矚目的焦點。
知情人士透露,王美琇主張,辜寬敏身後財產,應優先考慮「如何用以完成其志業」,希望與辜寬敏的4個兒子達成共識,將財產按一定比例撥給基金會,由基金會董事會監督管理應用,之後再談其他的繼承分配問題。辜朝明雖願繼續按月撥款給基金會,但要求王美琇須先同意兒子們對遺產分配的主張。
林宜正指出:「他們(兒子們)提出的主張,對於一個法定配偶而言,是極不公平的。在整個分配上,跟台灣法律所保障的配偶權利,相差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