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子女訴請法院判決免除對母親的扶養義務,主張母親自1994年離家後即無任何音訊,且於1998年與父親離婚,此後不僅長年未盡扶養義務沒有支付過扶養費,也未曾關心子女的成長。
小玲的前夫聲稱,早在他們離婚前,小玲看他的工廠倒閉後就落跑,當時最小的孩子才7個月大時,妻子竟拋家棄子,將撫養重擔全數丟給他與父母,孩子們的生活費與學費皆由他與父母辛苦撿拾資源回收物所得支應。
當時,小玲單方面要求離婚,並要求帶走其中一個孩子。可是前夫堅持三個孩子不能分離,最終取得撫養權,並協議小玲需支付45萬元作為子女教育費。然而,小玲不僅未履行協議,才付了20萬元就失約,更完全斷絕了與孩子的聯繫,未曾探視或提供任何經濟支援。
法院審酌後認為,小玲在孩子成長過程中,未盡父母應盡的扶養義務,情節重大,因此駁回她的請求,並准許子女免除對她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