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經營權案迄今已14年,去年高院二審宣判,確認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台新金和財政部存在「在財政部持有彰化銀行之股份未出售前,且其仍為彰化銀行最大股東期間(者),財政部應支持其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化銀行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普董席次」契約關係。
財政部提上訴後,最高法院廢棄關於確認兩造間契約關係存在及該訴訟費用等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彰銀205年時釋股,台新金吃下22.5%持股,2014年彰銀董監改選,台新金痛失主導權,向法院提出訴訟。
對於判決結果,台新金表示,等收到最高法院判決文,並與律師研議後再回應市場認為,判決結果讓台新金空轉多年,回到原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