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已取得執業登記證的駕駛,過去犯有酒駕公共危險罪及故意重傷前科高達2,500多人,若是在12年內被判刑確定,不論1年、5年或12年內所犯,該不該撤銷他們的執業登記證?即便已領證的暫不撤,未來遇到補證、查驗、更換執業地點或更改執業登記事項時,要不要准許換證?
其次是「準運將」的考證資格。執法人員告訴本刊,以6月高屏區計程車駕駛人申請執業登記分區測驗為例,5月14日起就已受理報名,並在6月17日辦理測驗,但6月新制上路後,已完成報名程序的人,要不要允許他參加測驗、講習及請領執業登記證?
旗下近2萬名運將的台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近日便接到陳情,一名60歲運將去年酒駕被吊扣,但今年7月期滿想領回卻被交通警察大隊告知,要他等12年後再申請,「但過12年後都超過70歲了!」理事長鄭力嘉說。
「基於法律信賴保護原則,不該溯及既往!」鄭力嘉接受本刊採訪表示,修法前並未把酒駕納入禁業條款,如今卻要撤銷或不准報考、執業,對他們並不公平。
他表示,修法的過程中,行政、立法機關均未邀團體徵詢、討論,基於大法官釋憲保障計程車司機工作權的精神,不溯及既往才合情合理;而工會也會對內持續宣導「酒駕零容忍」。
「人生有幾個12年?」台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祕書長林美娜說,修法會把12年內不得酒駕納入禁業範圍,顯見酒駕已是非常嚴重的社會問題,但是否溯及既往應尊重法律專業,協會沒有特定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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