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洞如何補破網?牽涉部門包括交通部及警政署。本刊掌握,警政署6月及8月2度去函交通部表示遇到問題,並詢問如何處理;在交通部尚未答覆前,警政署現階段不敢執法,已「暫時准許」12年內犯有酒駕公共危險罪及故意重傷前科的司機繼續開計程車或換證,已報考的也暫准參加測驗、領證。
警政署並公文建議,若修法意旨要涵蓋這2罪,交通部必須明確函釋;若本意並不溯及既往,則應該再提修法,把12年禁業起算日期,明確增訂在法條中。
儘管行政部門尚未拍板後續作法,但本刊掌握,對修法漏洞該如何處理,兩派仍在拔河。一派主張應溯及既往、廢止執業登記並認為修法沒問題。知情官員說,當初修法就是認為這2項前科都對乘客安全有重大危害,且未訂12年條款的起算日,也可解釋成要溯及既往,並可依《行政程序法》「對公益有危害」為由立即廢止執業登記,但警政單位卻不敢執法。不過一旦廢止,運將也可依法主張適當補償。
另一派則認為不該溯及既往;此派主張,新制規定「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依文義解釋,在新法施行前就已取得執業登記證的司機,只要證件還在效期內,就不須再申請,因此當然不必撤證;但因《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執業登記證每滿3年換發一次,未來換證時,仍須檢視前科紀錄,一旦12年內曾犯下這2罪,就不得再換證、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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