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彩萱與劉若琳2人在台北地院移審接押庭均否認犯此罪,姊姊強調只有捆綁剴剴,沒有拔剴剴的牙及指甲,是剴剴跌倒自撞,妹妹強調是替姊姊照剴剴,還有陪剴剴睡及吃東西,至於涉讓剴剴在水桶罰站及對折塞在水桶裡面,姊妹表示,不是水桶是臉盆、澡盆,法官認為姊妹涉犯10年以上重罪,供詞與證據不同,在4月18日時認為,2被告有羈押必要,裁定羈押禁見3個月,隨後於7月10日第一次裁定延押,今再裁定第二次延押。
法官認為,劉彩萱與劉若琳2人於偵查及法院訊問時供述前後反覆不一,偵查中更先後透過家人或翻譯機要求證人即外籍看護要說不知道,並有刪除其手機內容的行為,顯見被告前為逃避罪責已有湮滅證據及勾串證人的行為,法官認為,劉若琳不只有刪除手機內容行為,還曾在偵辦中與劉彩萱的女兒溝通案情,有羈押原因及必要。
劉彩萱與劉若琳上次遭延押時曾抗告指出已無羈押必要,但法官認為,依現存證據可見導致被害人在世時深處痛苦、無助及恐懼中,並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有高度確保審理程序遂行的公益,法官經與被告人身自由法益權衡,認為有延押必要,今劉彩萱與劉若琳再遭延押,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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