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遭控在辦公室幫鄭鴻威藏黑錢250萬元,石育恩遭調查時辯稱,那是與鄭買房的相關款項,他強調,自己原本任職建設公司,離職後進入司法官學院受訓,在司法官學院時,講座鼓勵同學要善於理財,尤其要儘早購置不動產,以免退休時才驚覺房價高攀不起,同學始屢向他諮詢房地產投資。
知情人士指出,鄭鴻威與石育恩曾挑選左營崇實新村旁的新建案「太普美術海」建,看中要價2,000萬元的海景房,隨後由石育恩與同任職橋頭地院及高雄少年家事法院的多名庭長、法官,以「VVIP」的身分前往賞屋。
石育恩受評鑑時辯稱,他與鄭鴻威律師有為數不少司法官與他諮詢、計畫一起合資買房,或由他代為出面談價並支付購屋訂金,石育恩表示,從未意識到與他人合資不動產,乃至於代他人交付購屋期款,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如果法官間認為合資不動產,乃至於委請他人協助交付購屋期款,不會影響到法官的獨立性與公正性,則為何他與鄭鴻威律師之間於相同前提下,不能從事他與賞屋團法官間一模一樣的行為?
針對石育恩在法院辦公室藏250萬元等行為,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這已構成與律師有財物往來的情事,石育恩應考量身為法官,職司審判,攸關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益,權責重大,其身分、權利義務及倫理要求已不同於一般人,在與具律師身分的友人交往互動中,理應高度敏感及自制,避免因此引起一般人對審判公正性產生懷疑。
法官會認為,石育恩擔任法官後,未能避免與律師間有財物往來,竟以現金交付方式收受金額高達330萬元款項,更甚將其中250萬元款項置於法官辦公室內,這財物往來方式易使人產生不當聯想,姑不論這財物往來是否構成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所起訴的洗錢罪,石育恩實難以這行為是一般正常理財投資活動而卸免其責。
由於石育恩還有違法查詐騙案偵辦進度的行為,法評會認為,石育恩未能謹言慎行,致遭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名起訴在案,引起媒體大肆報導,戕害人民對法官之觀感,嚴重損害司法信譽,嚴重損害司法形象,應予嚴懲,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建議撤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