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黄翎樵於任職桃園地檢署候補檢察官期間未勤慎執行職務,曠職11日4小時、未覈實申請加班時數20小時,還據以申領加班費計新臺幣3,614元及補休13小時,損及職務尊嚴與榮譽。
此外,黄翎樵偵辦5件刑事案件,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的進行,影響當事人權益。且多次於法院所訂期日無正當原因而未準時到庭實行公訴,影響案件進行,有損檢察官職位尊嚴及機關信譽。
判決指出,黄翎樵偵辦刑事鄭姓被告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依卷內諸多事證均顯示鄭姓被告於車禍發生後,並未離開現場,無肇事逃逸的事實,黄翎樵竟未詳閱卷證就認定鄭姓被告涉有肇事逃逸罪嫌,將鄭提起公訴,後來經桃園地檢署公訴檢察官發現起訴對象錯誤,主動撤回起訴。
黄翎樵因有損檢察官職位榮譽及機關形象,經監察院彈劾移送及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合併審理,合議庭法官認為,黄翎樵擔任候補檢察官期間,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對外獨立行使職權,為公平正義表徵,本應廉潔自持,勤慎執行職務,並致力發現真實,實現正義,但黄翎樵卻危害公共利益與司法正義,嚴重損害檢察官之職位尊嚴、機關信譽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自有懲戒的必要。
懲戒法院認為,黄翎樵於任職期間,未覈實申請加班時數,並據以申領加班費及補休,涉犯詐欺得利(詐欺取財)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其另有曠職、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公訴蒞庭多次遲到,及未詳閱卷證致起訴對象錯誤等行為,嚴重損及檢察官職位尊嚴、機關信譽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對檢察官形象傷害甚鉅。
合議庭法官考量黄翎樵在擔任檢察官時,表現經連續2年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難謂其符合司法官誠謹任事的職務倫理要求。因黄翎樵已於去年年6月辭職,於刑事及懲戒程序對於其違失行為均坦承不諱,並表示歉意。且已繳回犯罪所得、撤回所請領補休時數、支付緩起訴處分金,及繳回曠職之日俸給,行為後態度良好。且黄翎樵自陳期能於民間貢獻所學,而於辭職後出國留學,取得美國西北大學法學碩士學位,判他罰俸1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