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8 18:04 臺北時間

立院擴權法是否立即失效 10月25日憲法法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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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司法院憲法法庭將宣判立院職權行使法是否違憲。(示意圖,資料照)
司法院憲法法庭將宣判立院職權行使法是否違憲。(示意圖,資料照)
立院職權行使法違憲爭議,司法院憲法法庭訂於10月25日下午3時宣判,由於憲法法庭已在7月19日以有違憲之虞,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藐視國會罪等6大新制時處裁准暫時處分,讓新制暫停實施,在8月6日開庭辯論後,預計新制在下週的宣判中遭宣告違憲、失效機率極高。
憲法法庭7月19日已針對藐視國會罪、立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即問即答、聽取立法院長及部長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的舉行等6大新制認為均有違憲疑慮裁定暫停實施6個月,主要論述即是在《憲法》五權分立的原則下,認定新制有逾越立法院職權分際而有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的違憲疑義,並於8月6日開庭言辭辯論。 6大新制第一是立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即時回答部分,大法官在裁定暫時處分時,認這是立法院於憲法未有明文規定下,課予總統義務,因而產生其規定是否逾越立法院職權分際而有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的違憲疑義。 第二是立院對行政院長及部會首長質詢及反質詢處罰的爭議,大法官裁定暫時處分案時認為,這有違反《憲法》責任政治原則疑慮,並有破壞憲法機關間平等相維的《憲法》精神之虞。若遽予適用,勢將引發立法院與行政院間的憲政衝突,甚至形成憲政僵局。 第三是人事同意權之行使部分,大法官在裁定暫時處分案時認為,這些規定除影響總統依憲法相關規定,就司法院、考試院與監察院等憲法機關及審計長所享有的人事提名權,及總統或行政院院長就相關法律所定人事提名權之有效行使外,其規定內容也足可牽制相關憲法機關、特定行政機關或職務的適時組成及其有效運作,並妨害此等憲法上特別重要公益的實現。 第四是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大法官在裁定暫時處分案時指出,新制的立法院調查權行使,都是立法院在未有《憲法》明文下,於規範自身職權行使之法律中所創設,可能會進一步引發立法院與其他憲法機關間權限與功能分配、憲法職權行使的競合等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政爭議。 大法官在暫時處分案裁定指出,若相關義務人在新制下被迫履行義務,重要資訊或秘密一旦被迫提供或揭露,往往如覆水難收,對隱私權、資訊隱私權、保障營業秘密財產權及不表意自由等,也將造成不可逆損害。 第五是聽證會部分,大法官在暫時處分案中指出,新制規定適用於「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部分,對人民課予提供資料的義務,並未設定資料範圍、得拒絕提供資料的正當事由,及發生爭議時的紛爭解決機制等規定,對被課予義務的人民受憲法保障的相關權利,如隱私權、資訊隱私權與財產權等憲法上權利影響至鉅,存有違憲疑義。 第六在關於藐視國會罪部分,大法官在裁定暫時處分時指出,的新修訂《刑法》第141 條之1規定部分,是刑法中首度以表意行為作為犯罪行為予以處罰規定,這應是配合職權行使法新制規定所為刑罰條文,因新制規定均已暫停適用,此部分在7月19日也遭宣告暫停適用,6大新制法條是否違憲而失效,將於10月25日宣判。
更新時間|2024.10.18 18:04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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