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合議庭認為,台北地院以被告應曉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考量本案涉案人及相關證人甚多,為保全證據及避免被告規避或妨礙本案偵查,經斟酌比例原則,若僅命具保等侵害較小之強制處分,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裁定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無違誤或不當,被告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8月29日應曉薇及其助理顧問吳順民與沈慶京聲請羈押禁見,應曉薇坦承有因京華城案找柯文哲,在2020年3月10日與柯文哲舉行便當會,但強調這是選民服務,法官認為應曉薇買機票出境有逃亡之虞,且她疑接受威京集團資助,並將京華城案都審人員叫到辦公室指責,涉貪污罪嫌重大應與柯等5人均遭裁定羈押禁見,吳順民則因充分說明案情,獲500萬元交保,應與柯等4人均遭聲請延押2個月獲准,除柯尚未針對延押裁定抗告,應曉薇、沈慶京與彭振聲抗告均已遭高院駁回。
應曉薇被檢舉曾與助理吳順民與沈慶京到陶朱隱園談京華城案,但應曉薇否認,指自己只有在去年及今年與友人去陶朱隱園參觀及吃飯,並不是與沈慶京談京華城案,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
檢察官延押聲請書指出,應曉薇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與被告慶涼共犯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的洗錢、《貪污治罪條例》第15條隱匿貪污犯罪所得財物等罪嫌,她與共犯或證人間就相關犯罪事實供述歧異,且就其收受威京集團政治獻金部分,仍待追查相關證人或可能的共犯,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共犯或證人虞。考量應曉薇與威京集團案關人員間聯繫2緊密,聲請延押獲准,應抗告後遭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