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應充拚逆轉】駐越外館曲解電報曝光 頂新油品案爆重大瑕疵
最後更新
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涉越南進口油品案,一審無罪,今年4月二審卻大翻盤,遭重判15年,關鍵因素之一,是法官採信我駐越代表處函詢越南農業部意見,認為越南大幸福公司出口食用動物原料油給頂新,「似應」依相關規定「取得」食品安全證書,因大幸福提不出食品安全證書,法官才據此重判魏,如今傳出有重大瑕疵。
本刊取得越南農業部函文內容,從頭到尾只有詳列哪些油品需要食安證書,並未包括大幸福出口的油品,這「似應取得」的字眼,應是外館自行揣測添加,判決因此出現重大瑕疵,已經明顯違法,上訴三審時恐成為法官審理的重點。
喧騰一時的頂新進口越南油品案,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4月作出改判,原本一審獲彰化地院判決無罪的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被重判15年徒刑,其中關鍵的理由,除了最高法院刑庭會議認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攙偽、假冒」罪,不需證明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便成罪外,法官還採信我駐越南代表處函詢越南農業部的意見,成為逆轉定罪的主因之一。
本刊調查,我駐越南代表處回覆給台中高分院的電報認為,越南大幸福公司出口食用動物原料油給頂新,「似應依據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公告之關於從事農林水產品及農業物資生產經營檢查、評估規定辦理」,法官根據這份電報推論,大幸福公司應依照該規定取得「食品安全證書」,但因大幸福公司未能提出,因此以最高法院刑庭會議有關「攙偽、假冒」罪的最新見解,予以改判有罪。
不過,根據本刊取得越南農業部回函內容,全文從頭到尾只提及各類油品的權責機關為何、出口銷售食用油的食品安全是根據農業部哪一些法規辦理,以及該法規規定食安證書核發、收回及重新核發的作業流程,沒指名大幸福出口的食用動物原料油需取得「食品安全證書」,代表處在電報中所添加的「似應取得」字眼,完全看不出根據,反而比較像是自行揣摩解讀,恐影響未來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