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本刊取得1份食藥署針對《食安法》第15條規定的函釋,內容明確指出,業者發現所用原料有食安疑慮應主動通報主管機關。

但食藥署仍認為現行食安法對原料、半成品通報規範不明,朝野有必要儘速修法。行政院也在最近送審的《食安法》修正草案中,直接將「產品」修正為「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立法理由強調原條文本來就涵括原料、半成品。雖然《食安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因此,不論衛福部或台糖將「產品」解釋為已完成驗收、屬於企業自己的產品,台糖委外驗到中聯油酯生產的粗膠大豆油是原料且拒收退貨,依法主張沒有法定通報義務。

不過,該法第7條第2項卻同時規定,食品業者應對「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辦理檢驗,顯示依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已涵蓋食品原料,由於法律條文用語出現爭議,除了朝野立委須趕緊修法補漏洞,檢調也要迅速查明中聯致癌油品真相,才能確保民眾食安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