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意外險對殘廢等級的認定標準模糊,金管會在2015年8月頒布新標準。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施瓊華說,現行殘廢等級共分11級79項,讓殘廢標準和定義更明確,同時也新增殘廢等級的理賠金額,對民眾有利。以下個案有助民眾釐清意外險殘廢理賠條件。
【意外險糾紛】殘廢怎麼賠?一定要釐清殘廢等級認定

意外險的理賠爭議最常見是殘廢認定,保戶或家屬常會主張,因為意外事件才造成現在殘廢狀況,保險公司為什麼不賠?其實,保險公司對殘廢認定的標準,主要是依據金管會頒布的殘廢等級。
糾紛狀況
林先生指著自己的右腳膝蓋及腳踝說,「我在2012年車禍和2014年跌倒,讓我右膝和右腳踝受傷,直到現在都留有後遺症。」但林先生在2014年向壽險公司申請第八級殘廢理賠,卻遭拒賠。
評議結果
林先生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意外險附約、骨折給付附約。據林先生病歷,就醫當時以冰敷和石膏固定治療,之後門診治療也是冰敷和肌力訓練為主,右膝和右腳踝沒有鋼釘植入,也沒有紀錄傷及神經系統,不符合第八級殘廢「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規定。經金融消費評議後,不予理賠。
保戶必知
林先生申請的殘廢理賠,屬殘廢程度認定的「下肢機能障害」部分,根據規定,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才予以理賠。所謂「顯著運動障害」根據保單條款明訂要喪失生理運動範圍達二分之一以上,換言之,經醫生認定不能活動達180度才符合。
林先生右膝和右腳踝並沒有達到不能活動範圍的二分之一規定,所以主張的理賠金額遭拒。另外,大型壽險公司理賠主管提醒,殘廢資格必須是從事故發生日後的「六個月內」,經醫院確認後符合殘廢等級認定,壽險公司才會理賠。若超過六個月則須提出證明,確認殘廢是因意外事件造成,有直接相關的因果關係。
理賠主管說,保戶一定要瞭解意外險殘廢程度的定義與標準,同時也應知道「6個月」的時間重要性,才能順利申請意外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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