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方法院判決中指出,台南市政府於2019年11月22日派員至全美戲院稽查,發現映演正片「極限逃生」為保護級,但在正片映演前播放的電影「好小男孩」預告片為輔導級。
二輪戲院播預告片超時吞罰單 法官認限制自由競爭可提憲法訴訟

以匠師手繪電影看板聞名的台南全美戲院,因播放了與本片分級不同的預告片,以及廣告時間超出電影法規定的9分鐘,多出了50秒,因此遭南市府挨罰12萬,戲院不服此向台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敗訴。雖然全美敗訴,但法官在判決中指出相關法規可能有違憲爭議,可提出憲法訴訟。
另外,在正片「極限逃生」映演前播出的6部電影預告片及廣告片時間合計9分50秒,超過規定的9分鐘,2件違規各開罰新台幣6萬元。
全美戲院在審理時主張,「好小男孩」電影為保護級,但預告片為輔導級,同一部電影本片與預告片的審議分級不同,造成電影映演業者認知上的謬誤。另外,電影法第14條所指的廣告片應僅限於電影預告片,施行細則第11條將廣告片含擴至其他廣告片,違反本法授權範圍。
針對廣告時間超時,全美戲院也抗辯指出,依電影法立法目的,電影法中第14條的廣告片,應僅限於電影預告片,但施行細則將本條廣告片含擴至其他廣告片,違反本法授權範圍。另文化部也已公告電影法施行細則第11條修正草案,已延長本條的播放期間,可證明現行限制9分鐘規定不當。
判決中指出,電影預告片雖剪輯自正片,但兩者分屬不同著作物,且基於使公眾週知該電影上映造成話題、或誘使觀眾前往觀賞等目的,會就正片剪輯為不同預告片宣傳以達成銷售目的,與依分級制度映演的正片規範,屬不同性質,電影正片與預告片經審議為不同分級應為常態。
法官認為,全美戲院既為映演業者,有注意遵守法令規定義務,而廣告總時間超過規定時間,依違反電影法相關規定處罰並無違誤,判決原告敗訴。但法官也在判決中提及有關電影法第14條的合憲性爭議點。
判決中指出,映演業通常可分為首映(院線)或非首映(二輪),電影是否為首映,除於消費群眾與預期銷售額有差異外,更直接影響門票票價,難將播映二輪電影為主要營業獲利的映演業者與以播映院線電影為主要營業的映演業者等同視之。
判決中指出,全美戲院以播放二輪電影為主,門票價格相當通常院線門票半價(全年貴賓卡又再減價),提供2部電影片給付(甚或無清場機制),可推估門票策略為以不在意全部映演時間的消費者為主要市場客源。
判決指出,正片前限制播放廣告片時間的規定,並非歐美、日本、南韓等電影產業主要國對映演業所採規範,且這些國家播放廣告片時間,甚長於修正草案所延長時間。依業界狀況,如電影法第14條規定並非電影事業主要產業國所採規制,則依電影法的立法目的,我國如要獨採此規制並嚴於主要產業國的同業營業常態,應有採行該條規定確有助於達成電影法促進電影文化目的堅強理由。
法官也指出,二輪片的票價可說是院線片戲院的半價,而且全美戲院連放2部電影,如果加入會員還再打折,可說是相當划算。雖然電影法並未將戲院分級,但院線戲院與二輪片戲院的競爭條件不同,但法令卻用相同的標準來規範2種戲院,如果能在售票前就向消費者公布撥放廣告與正片的時間,讓消費者自由選擇,但以法令來看,這卻影響映演業自主商業決策與自由市場競爭機制,但這是否違反憲法,業者可以提出憲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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