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界監聽史:那一段我們爬電桿竊聽、收買機房人員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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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局通信監察科,各縣市必需依法投單,取得監聽帶。(讀者提供)
刑事局通信監察科,各縣市必需依法投單,取得監聽帶。(讀者提供)
警方「制度化」的監聽,其實非常晚,1999年實施「通信保障及監察法」才有法源依據,在此之前,警察辦案各顯神通,早期有人爬電線桿竊聽,更多的是收買電信局機房人員,厲害的刑事單位還「私設機房」;法制化後,一開始也必需仰賴調查局,後來警方有自己的監聽機房,制度趨於完備,辦案人員取得監聽票,照規矩投單、取帶,較過去無法無天的時代,進步多了。
1999年7月14日,總統府公布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明定「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一開始,監聽權還在檢察官手裡,後來轉移到法院審核,人權更有保障。
上個世紀台灣執法單位的監聽簡直無法無天,原因之一是警方根本沒有自己的監聽設備,且當年辦案靠線報、「科學辦案」取得的自白,在沒有法源依據的狀況下,很少把監聽成果拿上法庭輸贏,也沒必要,更何況監聽過程根本拿不上檯面。
戒嚴時期,只有警總與調查局有監聽設備,那是用來監控黨外人士的,警察偵辦刑案,就靠自己了!那年頭還沒有行動電話,只有市內或長途電話,「土法煉鋼」也方便得很,刑警只要偽裝成工程人員,爬到電線桿,在電信局的電路箱裡用鱷魚夾「掛線」竊聽,這戶人家說了什麼話,聽得一清二楚。
但這樣搞太累,後來有機靈的刑警,刻意結交電信局機房人員,透過花錢收買、請喝花酒,直接從電信局機房監聽特定對象。老刑警說,只要搞定機房班長,拜託一下,就有人幫忙掛線竊聽,還可以錄音,帶回家慢慢聽。
最駭人聽聞的是,30多年前,台中市一分局刑事組居然「私設機房」,幾個老刑警,因為跟機房班長關係深厚,乾脆自己租一個房間,買了十幾支電話,直接與電信局機房連線,如果監聽對象撥打電話,或有人打進來,就會同步轉接到一分局的「機房」;這些離譜行徑,也不能怪辦案人員,在當年,用私下監聽而不抓來刑求,已經很文明了!
「監聽」這件事在戒嚴時期一直諱莫如深,國家機器欲語還休。1993年前行政院長郝柏村下令,全國的通訊監察業務都移交給調查局執行,這是政府第一次承認有監聽業務,從那時候起,警政署不願仰人鼻息,拚命爭取要有自己的監聽設備與預算,但調查局總是擋!想獨攬大權。
經過不斷爭取,刑事局總算取得自己的監聽設備與預算。(讀者提供)
總算等到政府開放民營行動電話業務,警政署順勢爭取遠傳、台灣大哥大等民營電信的監聽機房,由刑事局負責籌設,於是,就變成中華電信的監聽業務,必需到各縣市調查站「投單」,而其他民營行動電話的監聽,則刑事局統籌。
所謂「監聽」,並非一般民眾所想像,你一撥打電話,就有人豎耳側聽。其實,都是電腦在聽的:當被鎖定的電話一撥號,或是有人從外面打電話到這個號碼時,電腦會啟動錄音設備,把通訊的內容全部都錄下來。
等到幾天之後,聲請監聽的辦案人員再到監聽室「採收成果」,把這些錄滿聲音的帶子拿回去逐一聆聽,並譯寫成文字,據以研判犯罪嫌疑人的動向。這就是整個監聽的流程。只有偵辦重大刑案,例如擄人勒贖,分秒必爭,命懸一線,才會上「現譯台」,亦即鎖定的電話一起動錄音,就有專人紀錄,呈報給專案小組。
一開始,刑事局負責民營電信的監聽,調查局負責中華電信。(讀者提供)
事實上,監聽權回歸法院後,人民隱私相對受到許多保障,但有權力、就會有弊端,因貪瀆罪被判刑定讞的前檢察官徐維嶽,就是利用監聽股市大戶的特權炒作股票,先是大賺,後來也賠了,才越陷越深;南部某調查局單位,也曾傳出調查員利用監聽權打聽內線交易情報,趁機賺一筆。
不可否認,如今監聽、監視器這「兩監」,是警方辦案最大殺器!但40年來從無法源依據,辦案人員各憑本事發揮,到如今必需依法蒐證,說服法官核發監聽票,照規定投單,台灣人的隱私權,不斷有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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