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林男與情敵王男多年夙怨,雙方還有債務糾紛,小志為力挺林男,前年3月30日陪同好友前往公園與王男談判,過程中發生衝突,王男與小志在地上扭打一片,林男見狀拿出預藏手槍幫小志助陣,意外擦槍走火,子彈貫穿王男的右前臂,打中小志背部,送醫後搶救不治。一審依殺人罪被判16年、違反槍砲條例判4年,併執行刑19年6月。
後來案情大逆轉,高雄高分院二審合議庭法官認為小志與王男扭打過程中,林持槍托敲打王男頭部,王男在搶奪槍枝過程中誤扣扳機,才導致小志遭波及中彈身亡,且林男與小志為多年好友,是否有殺人不確定故意有待釐清,改依過失致死判林4年6個月,持有槍枝則維持原判。此外,法官也認為王男需負過失致死罪責任,將移送地檢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