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霸全球手機高階鏡頭供應鏈的大立光,憑藉先進的鏡頭技術,站穩蘋果手機供應商多年,一度穩居台股股王寶座,雖然股價後來拉回,但今年又有起色,官司也傳來好消息,日前智財法院針對大立光遭內鬼竊取營業祕密案,判處扮內鬼的涉案工程師等人有罪,由於雙方已達成和解,法官特別給予緩刑,但此一判決也意外揭露大立光逮獲內鬼的過程。
【全文】工程師竊密跳槽竟申請專利 大立光抓內鬼提告終獲全勝

纏訟多年的手機鏡頭霸主大立光控告另一大廠先進光侵權案,近日經智財法院宣判終告落幕,因雙方二審期間和解,大立光入主先進光成最大股東,故智財法院在刑事部分改判4名工程師、1名副總緩刑2年,而民事求償部分,雖可上訴到最高法院,但因和解成立,依和解方案執行,先進光原需賠償15億多元,改成部分現金、部分股票賠償,全案民刑事均確定。此事起於任職大立光的4名工程師陸續跳槽先進光後,將大立光營業祕密竊至先進光,如今隨著法院最新判決出爐,也揭露多位內鬼工程師竊取商業機密狠踩前東家的過程。

纏訟11年 變最大股東

2012年大立光發現,先進光申請的「點膠針頭結構」和「遮光片送料機構」兩大專利圖面,竟與大立光自動化生產機具圖面完全相同,經蒐證還發現該專利申請案,竟是由大立光4名離職工程師與時任先進光副總經理的羅章浚並列為專利發明人,大立光因此認定公司營業祕密、機密技術及重要機密資訊遭竊取,憤而提出民、刑事告訴,控告先進光侵害營業祕密。
民事求償部分,二審智財法院重判先進光須賠償大立光15.22億元,創下台灣智財案史上最高紀錄,雙方原本仍可上訴到三審,但在審理過程中調解成立,先進光以部分現金及部分股票作為賠償,大立光入股先進光成為最大股東;刑事部分,一審台中地方法院以違反《著作權法》,判4名工程師及羅章浚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並處先進光罰金60萬元,二審智財法院日前作出最終判決,改判涉案的5人6個月徒刑,但都給予緩刑2年確定。

回溯這起官司,2010年先進光副總羅章浚,透過下屬得知大立光鄒姓、謝姓、翁姓3名工程師想離職,由於3人皆具有先進光急需的自動化設備開發經驗,其中1人又是日本早稻田大學機械碩士,羅章浚因此將3人挖角過來;3人到職後因另需機台研發人員,又找了朱姓前同事跳槽支援。
口徑不一致 法院判侵權

這4名大立光的前工程師在2011年間聚在一起,準備攜手打拚新戰場,卻無視與大立光簽訂的保密條款,將在大立光任職時取得並擅自存取的3D圖檔電磁紀錄,帶到先進光作為研發時參考、抄襲的範本,並在短期間內協助先進光申請2大鏡頭專利。
民事官司審理時,先進光抗辯說,有爭議的著作是遵循CNS標準的製圖規則繪製,與坊間的工程圖面並無不同,不具創作性。且4名工程師任職大立光期間均未從事機台結構設計,也未接觸工程圖,亦非從事機台硬體結構的設計人員及管理密碼的資管人員,自無從認定4名工程師有接觸大立光圖面的機會,而羅章浚也無侵權的主觀故意。
先進光還說,大立光宣稱的營業祕密,乃任何光學產品組裝製程中作為供料之用,或屬於自動化領域的通常知識,或經諸多先前技術所揭示,凡具有一般力學知識的人均可輕易推知,常見於各式自動化製程中作為產品封裝、黏合之用,無從認為是大立光公司所創作,因此都不構成營業祕密。
先進光並表示,他們早就進行自動化自主研發,並未使用大立光的技術,大立光無法證明這些員工有接觸、取得相關著作及營業祕密之事由,且這些員工也沒有侵害營業祕密的故意,自然不用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智財法院認為,4名工程師自承「撰寫或維護程式至產線試機,皆會看到或更換過專利機器」、「在職期間會接觸到專利」,因此認定4名工程師在大立光任職時確有接觸相關技術的機會,先進光申請專利所附圖式與大立光內部工程圖實質近似,認定大立光著作權已受侵害。
刑事改緩刑 被告鬆口氣

智財法院並指出,4名工程師利用大立光的營業祕密,在極短時間內協助先進光設立自動化製程,並以先進光名義申請專利,其中4名工程師及羅章浚於專利「申請權證明書」列名為發明人並簽章,先進光時任負責人林忠和也在專利申請案的委任書簽章,顯示6人之間有共同不法犯意聯絡,因此於2021年判先進光與這6人必須連帶賠償大立光15億餘元,創下智財法院判賠金額的最高紀錄。

相較於鉅額賠償,刑事部分則對4名工程師及羅章浚寬裕許多,二審智財法院僅判5人緩刑2年。台中地院一審針對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問題,也就是「工程圖是否有著作權而受法律保護」一事提出見解,指雖然有人認為工程圖必須遵循CNS標準製圖規則繪製,所以不具創作性,但仔細探究就會發現,工程圖依不同人的製圖習慣,在局部細節仍會呈現一定的創作個性,與單純照本宣科不同,據此認定工程圖具原創性,受著作權法保護。
台中地院進一步勘驗大立光提出的2大技術原始工程圖檔,並傳喚製圖人員說明,得知這些技術是大立光一步步研發所致,繪圖人員在某些地方也有以自己想法來重點表達,確實具有值得保護的原創性。

4名工程師 落魄轉行去

法官再勘驗先進光用來申請專利的圖面,發現這些圖面與大立光原始圖面有多處實質相似之處,加上4名工程師也有提到參考大立光的技術、繪圖時軟體內就有大立光檔案等,據此認定4人侵害大立光的著作權。
更誇張的是,這4人還異口同聲表示,開發之前曾告知羅章浚「大立光有這些東西,我們說可不可以加到我們研發的機台,他就說讓我們自己去設計,也沒有說不行」,甚至表明會參考大立光的技術時,羅章浚也沒有任何反應或制止。
這起堪稱近年先進手機鏡頭業界最大的商業間諜案爆發之後,4位涉案的工程師儘管最後有幸躲過牢獄之災及刑責,但他們轉往他處求職時卻處處碰壁,只能被迫轉行,有人賣起了窗簾、有人轉行當業務,都已遠離原來的手機鏡頭開發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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