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高雄的徐泰山汕頭火鍋,因立法院長韓國瑜在高雄市長任內光顧而爆紅,吸引眾多韓粉爭相上門品嘗,不僅話題十足,更帶動南台灣的汕頭火鍋熱潮,全台饕客慕名而來,讓該店成為打卡景點。
【新聞傳真】韓粉最愛火鍋撞名食品大廠 徐泰山判賠百萬恐被迫改名

高雄「徐泰山汕頭火鍋」以獨特扁魚湯頭聞名,經營邁入第48年,不僅有3家實體門市,還跨足網路商城,2020年獲高雄百選美饌肯定,計畫將特色鍋物組合包上架香港超市販售。
不料,因大舉銷售料理包,惹怒國內知名食品大廠泰山企業,主張泰山已是註冊商標,以撞名為由提起商標訴訟,一審判決徐泰山火鍋不能再使用該名且要求拆除,未來也禁用泰山2字於任何與行銷有關行為,還要賠泰山企業96萬元,老字號餐廳也必須改名。
招牌撞名 法院判賠
徐泰山汕頭火鍋目前由二代老闆徐志良負責經營,共有3家實體門市,其中一家位於漢神百貨內,以獨特的鮮甜湯頭成為美食家口袋的名單。2020年,高雄市政府趁打狗改名高雄100週年舉辦百選美饌活動,邀請12位名師,以一個月時間評比300家老味店家和夜市業者,最終嚴選出83家老味店家及30家夜市好味業者,其中一家就是徐泰山汕頭火鍋。

但出乎意料的是,這家老字號的火鍋名店,年初竟遭遇創業以來的最大危機。原來,徐泰山與國內知名泰山企業撞名,被泰山一狀告上法院,法官審理後判決徐泰山二代傳人徐志良等人,必須拆除徐泰山的招牌,未來也不能使用於任何與行銷目的有關的行為,更須連帶賠償泰山企業96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泰山企業1960年創立、資本額49億元,1972年便將泰山二字註冊為商標,比徐泰山汕頭火鍋更早註冊,長年使用於八寶粥、食用油、茶飲等商品,且泰山不僅是上市公司,還積極拓展通路與跨足出版書籍、慈善事業等多角化經營,泰山2字經該企業廣泛使用而成著名商標,依《商標法》對著名商標的保護,任何人未經同意不能擅以泰山作為商標。
產業類同 恐致誤認

泰山企業指控,徐志良未經同意於2020年申請註冊徐泰山火鍋商標,用於高湯、茶飲、調理包、火鍋店菜單等商品或服務,更透過源汕公司銷售徐泰山祕方沙茶醬,認為徐泰山與泰山兩個商標都含有泰山,外觀、讀音相同,兩者皆屬食品業,徐志良此舉有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侵害泰山企業商譽,因此提告要求徐泰山火鍋及源汕公司不得使用泰山兩字作為招牌、商品名稱等,現有的招牌、名片、網頁也應該拆除或銷毀、刪除。

面對泰山企業的攻勢,徐志良主張,泰山企業創立以來著重發展油品、飲料等民生用品,並未跨足火鍋類商品,在火鍋這塊市場,反而是其父親早在1976年就開始經營泰山汕頭火鍋,也分別於1983年、2015年辦理商工登記、商業登記,他接手經營後則在2020年申請註冊徐泰山火鍋商標,為了捍衛父親傳承下來的招牌,日前已提出上訴。
設計有別 申冤反駁
徐志良主張,泰山企業主要是將商標用於飲料或八寶粥等甜品,但他們從未把商標用於飲料或甜品商品,且徐泰山火鍋的商標是直式設計,不僅有寫「徐」還有火鍋,根本不會有人誤認自家火鍋跟泰山企業有關,自然不會有與泰山企業撞名而影響其商譽的問題,更遑論侵害泰山的商標權,因此請求法院駁回泰山企業的要求。

不過一審法院認為,泰山企業於1972年即註冊泰山商標,使用於八寶粥、飲料等商品,比1976年創的徐泰山火鍋早,且其資本額49億元,又是上市公司,歷年來媒體報導、廣告不斷,經泰山企業廣泛使用泰山商標的結果,令一般消費者只要聽到泰山,就會聯想到泰山企業,足以證明泰山兩字是泰山企業所有、全台家喻戶曉的著名商標。
而徐志良沒有理由不知道上述事實,卻仍於2015年以泰山小吃部辦理商業登記,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商標識別性之虞,依《商標法》規定,視為侵害商標權。

法院據此認為,泰山企業的主張有理由,判決徐志良及源汕公司不得使用泰山兩字作為招牌、商品名稱等,認定現有招牌、相關網頁等,也應拆除或銷毀、刪除,此舉等同徐泰山火鍋將不復存在。
捍衛家業 力拚上訴
本刊調查,徐泰山汕頭火鍋第一代老闆徐耀德原籍廣東汕頭,1930年出生的他,因國共內戰撤離來台,自此與家人分隔海峽兩岸,由於國民政府遲遲未開放國人至中國探親,讓他非常思念母親,只能以舌尖追憶家鄉味。

退伍後,徐耀德到高雄鹽埕汕頭火鍋老店拜師學藝十多年,歷經千辛萬苦終於重現故鄉的味道,並於1976年在高雄興中路,以中國五嶽之首泰山為啟發,創立徐泰山汕頭火鍋。

去年經濟部商業署舉辦台灣美食國際商談媒合會,邀請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澳洲、日本、新加坡、香港等八國13家國外買主,與台灣28家知名餐飲品牌進行一對一媒合洽談時,徐泰山汕頭火鍋宣布將與HARVEST合作,把特色鍋物組合包上架至香港超市及電商販售,種種利多讓徐泰山火鍋前景看好。不料,就在事業攀上高峰之際,卻輸掉商標官司,為避免飄香二代的招牌被迫走入歷史,徐志良已提起上訴,力拚二審能夠翻盤。
撞名商標權爭議
徐泰山汕頭火鍋案例並非第一宗撞名官司,過去也曾發生過「誠品企業(誠品書局)」大戰「誠品搬家公司」的商標權糾紛,雖然二審法院認定「誠品」為誠品企業所有的著名商標,經營20多年的誠品搬家公司未註冊取得「誠品」商標,卻使用「誠品」設立公司並對外提供搬家服務,可能使消費者誤認與「誠品企業」有關聯,判決「誠品搬家」不得再使用「誠品」商標,負責人並要連帶賠償誠品企業3百萬元,但後來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重新審理釐清,讓誠品搬家重燃希望扳回商標大戰,只是誠品企業另追加求償600萬元,最後誰輸誰贏仍有待司法終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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