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校校隊爆帳目不清、暴力體罰 立委、教團籲體育署訂定標準與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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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教育基金會與立委陳培瑜、張雅琳陪同學生家長召開記者會,揭露多校帳目不清、暴力體罰等亂象。(翻攝人本教育基金會臉書)
人本教育基金會與立委陳培瑜、張雅琳陪同學生家長召開記者會,揭露多校帳目不清、暴力體罰等亂象。(翻攝人本教育基金會臉書)
人本教育基金會近年接獲多起學校運動校隊收支帳務不明、訓練費缺乏標準且浮濫、比賽食宿交通費向家長收費,又同時向學校請款,甚至還有暴力體罰等情形等情形。人本與立委陳培瑜、張雅琳陪同學生家長召開記者會,認為現況制度不全,球隊財務是否公開透明,完全依賴教練個人修養,他們呼籲體育署必須完善標準與建立監督機制,才能杜絕此類案件繼續發生。
人本基金會及立委舉例,荒腔走板的情形校隊自行收費,不入學校公帳,收支不公開且帳目不明的有:
一、 台北市某高中合球隊,總教練是正式職員已有領薪水,但學生選手每人每月還要付500元的「訓練費」,每月總金額約3萬元。費用不存入學校公帳,直接進總教練帳戶,且不公布收支明細。若沒有繳費,會遭到防護員威脅或暴力對待。
二、 台北市某國中棒球隊,每人每月要付2,000元的隊費,不存入學校公帳,進家長後援會長個人帳戶,且不公布收支明細。總教練更要求所有選手簽切結書,規定繳交才能享有特訓、意外事故賠償、訓練器材、比賽飲食、交通車等權益。如果不繳交費用,就要自行搭車前往比賽場地。
三、 高雄市某國中籃球隊,每人每月要付2,000元隊費,校隊共50位學生選手,隊費收入每月高達10萬元多,不存入學校公帳,直接繳交給林教練,且不公布收支明細。​
這筆費用家長一直誤會是學校收取,一直到去年底,向學校老師詢問後才發現隊費是由林教練自行收取自行使用,家長才要求校長清查收支。今年1月中籃球隊後援會會議,林教練先提出第一份收支明細表,結餘竟然赤字2萬多元;因為收支太多錯誤,校長請教練再次整理結餘竟變成8萬6,000多元,面對兩次帳目10萬多元的差距,校方完全沒有說明。
另外,還有比賽食宿交通費帳務不清,且有向家長收費又向學校請款的情形如下:
一、 台北市某高中體育班合球隊在外縣市或國外比賽的交通費,曾發生學生在交通費補助清冊上簽名。又被收取交通費的情形。
二、 高雄市某國中籃球隊林教練,上個學期帶隊參與9場比賽,出賽日期多達35天。跨縣市比賽的食宿交通費用都會先書面估算向家長收取,但多餘款項未曾退款。​
家長向學校詢問,學務處提供地方發展基金補助資料後,家長才發現林教練兩面收費。舉例來說:學生參加112年籃球聯賽、風城盃等比賽時,林教練先於賽前分別向家長收取食宿交通費用12萬5,400元、11萬5,200元;但林教練又從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分別領取補助3萬6,000元、6萬3,000元一手向家長收取食宿交通費,一手又向學校拿補助款(也是食宿交通補助)這些重複收取的費用如同前述從未向家長提起,也從未退款,更沒有納入隊費收支表。
此外,人本及立委也提及,校隊訓練費通常包含教練加訓費、外聘教練費、助教費、防護員費,但因為不是學校直接給薪,目前沒有合理標準,各校各隊差距很大,也有出現請假、未訓練但仍支付加訓費的狀況。相關案例有:
一、 台北市某國中棒球隊收的家長後援會費,除前述未公布明細外,也拒絕說明支付給外聘教練的費用,由少數人與教練私自決定,無從監督。​
二、高雄市某國中籃球隊林教練在面對家長質疑隊費問題時,竟跟家長說因為他「已是B級教練,所以課後訓練本來一小時380元的教練費應該要提高到每小時800元」,並且在籃球隊會議中提出要調高教練費用至800元。
教練費用轉由籃球後援會收款及管理後,後援會決定以月薪方式給付教練費,平時月薪3萬5,000元、暑假5萬元(遠超過原定鐘點費),且縱使林教練請假未進行加訓,還是可以領到月薪。
​林教練同時是學校之代理教師,上課時間帶隊出賽時,林教練需給付代課費用,以教師鐘點費378元計算。但林教練向後援會申請經費時,求每小時500元,某位家長委員向學校了解林教練超額申請費用得情形後,這位家長委員的孩子就被從出賽名單移出。不僅上述情形,這個籃球隊還有超時訓練,超時比賽問題。
人本與立委說,從前面案例的超時訓練、超時比賽就可以看出,校隊或體育班學生的學業,常為了比賽奪牌而被犧牲。很多體育班學生被灌輸除了運動沒有其他出路的錯誤觀念。出賽與被選拔成為國手及保送大學息息相關,不僅如此,部分教練同時在大學也有帶隊或有人脈,就可以「安排」學生進入大學校隊,進而取得入學資格。就像是:
一、台北市某高中合球隊,教練濫用安排先發和分配出賽隊伍的權力,故意偏袒發展違反倫理關係得對象使其他學生打不到球。
二、高雄市某國中籃球隊,對揭露教練體罰,質疑帳目不清問題的家長秋後算帳,除讓他們得孩子無法上場,甚至讓他們訓練時只能在場邊無法參與練習。最後,學生只能選擇轉學。
針對上述案例,人本及立委嚴正要求:
一、組成體育班的校隊,所有費用均入學校公帳管理支用;未組成體育班的校隊,如需由家長後援會管理帳務,除應開立公用帳戶外,也應當公布收支明細。
二、體育署應訂定學校各級教練加訓費標準、各級運動專業人員(外聘教練、運動防護員、助理教練)薪酬標準。
三、除專任運動教練另有規定外,其他非專任教練、外聘教練、運動防護員、助理教練的任用和薪酬,需經由該校體發會通過,體發會組成應有外聘專家。
四、對於體育班、校隊學生出賽、訓練受不公平對待之情形,體育應修法或發布法規解釋,將不公平對待視為違法措施,明文規定學生得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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