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竹市長高虹安立委任內涉詐助理費,台北地方法院7月26日一審宣判,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她7年4個月、褫奪公權4年,犯罪所得11萬6,514元沒收,高停職後依法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她除否認犯行,也在同天宣布退出民眾黨,黨主席柯文哲則發言力挺,認為高無貪汙意圖。
高虹安多次援引前立委吳成典案的金門高分院判決見解作為無罪抗辯,認為只要助理實質工作、非人頭助理,即便薪水捐給民代,民代都可自由處分。但檢方主張,該案與高案情節不同,吳成典當初遭起訴是因「無實際工作的人頭助理」,高案則是低薪高報、浮報本薪與加班費;其次,該判決是14年前的見解,近年多件判決見解,無論低薪高報或人頭助理都曾經遭判貪汙有罪,但吳案的判決見解卻認定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不構成貪汙,不僅與目前多數實務見解相悖,也與高主張「唯有人頭助理才構成貪汙罪」的辯詞自相矛盾。一審合議庭則援引前北市議員童仲彥案的判決見解,認定立委不得任意以助理費支用辦公室或服務處等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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