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權」並不是新的概念,英國法律很早以前就基於受刑人應有機會重新融入社會,主張犯罪紀錄經過一段時間後,就應列入「過時」資訊,不得再釋出給金融機構或是雇主,以免影響更生人的權益。
不過,網路盛行後,許多人發現自己的過去做過的大小事都被保存在網路文章裡,只要在Google這類蒐尋引擎裡打入自己的名字,所有紀錄都會立刻出現在螢幕上,而且不管是好是壞,甚至連一時輕忽幹下的蠢事,或是遭人惡搞,或是毀謗汙衊的訊息,也都一律收錄,造成當事人極大困擾。因此近年來,向Google主張「被遺忘權」的申訴和法律案件,也就不斷找上門來。
13日的宣判,是對兩起官司一起做出裁決的聯合宣判。為保護當事人,原告的姓名都用代號表示。第一起案件的原告NT1,是在90年代涉嫌做假帳被判刑確定,入獄4年;第二起案件原告NT2,則是在10多年前因為攔截他人通訊內容,而被判刑入獄6個月。英國法官最後判決第一案裡的NT1敗訴,但第二案的NT2則是獲得了勝訴,意義非凡。
「我看不出任何理由 . . .去懷疑原告(NT2)可能再犯同樣罪行。那些資訊與他未來可能從事的業務只有很少關聯,甚至毫無關聯,」Warby法官在判決時說。
判決文進一步說明,NT2在出庭作證時表現的悔過態度,也是促使法官做出有利他的判決原因之一。相反地,NT1在庭上給人的印象則是不認為自己有錯,言詞閃躲不誠實。
「他(NT1)仍在業界,那些資訊將有助於降低其他人遭其矇騙而可能承受的損失,」因此,法官最後判決NT1敗訴,Google不須要將原告的相關連結下架。
這兩起案件,由於涉及「隱私權」和「言論發表自由」的衝突,因此備受各界矚目,也是類似案件被端上英國法院審理的首例。由於兩案中,有一名原告成功獲得平反,法律界預料其他正面臨類似情形的苦主可能會受鼓舞,導致今後這類官司的案件數量上揚。
歐洲法院曾在2014年做出「已經無關且過時的網路資訊,若由當事人提出申請,應予刪除」的判決,隨後Google便陸續收到移除240多萬筆蒐尋結果的請求。
資料來源:The Guardian, The Independ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