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在3/30立院內政委員會,面對立委質詢預售屋爛尾如何防弊,他自己都搖頭直言,「履保中的『同業連帶擔保』徒具形式而無實質效果,沒有用。」顯見履保制度漏洞百出。律師劉烱意痛批,「民眾買了預售屋,實在不該成天過著驚弓之鳥的生活,這不是正常國家。」專家提出3大重點修法。
1、立特別法訂定質權效力,民眾優先受償
「信託專戶一定要受到牽制,像現在都沒有做,建商拿了錢就掰了。」消基會董事長吳榮達主張,《消保法》應另立特別法,因信託專戶中的錢,是買受人繳付價金所提撥的,這筆錢應該要有「質權」效力,讓消費者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這樣別人才不能拿去分啊!不然建商欠一屁股債,民眾辛苦繳的錢竟分不回來?再不修法,『履保』只是形同虛設。」吳榮達直言,現行的履約擔保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障不夠,買預售屋竟變成一場賭注。
2、限制動撥資金,避免濫用
以中和建案青慕淳為例,最吊詭的是,當時土地都還未開挖,山琳建設就爛尾跑路,信託專戶裡的錢竟已撥用近3,000萬元,僅剩餘694萬元,「信託專戶的戶名是建商的名字,存摺、印章都在建商手上,他申請動撥多少錢,民眾看得到帳嗎?這就是買賣雙方資訊不對稱。」
吳榮達呼籲,應限縮建商動撥資金的時程,避免專戶內的款項超額濫用,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辦法中的「信託業務專款專用」項目,政府應修法。「否則消費者永遠是小蝦米,只要房子沒有蓋好,就是懸著一顆心。」他說。
3、落實申報,擁有「準」物權
而預售屋買賣,銷售者(建商、代銷)都必須依法「申報」。以嘉義奇甫冠林二期建案為例,王淑姿買下一戶透天,按期繳付價金,交屋期限卻一直拖延、盼不到交屋,原來建商早已一屋二賣,原始買家王淑姿竟成為幽靈戶。
律師劉烱意指出,《平均地權條例》子法:《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備查辦法》明文規定,交易30天內須向地政機關申報登錄,並詳載交易標的資訊。劉烱意更主張,明確標示「已出售」,保障買受人擁有這塊土地的「準」持分物權,從「一般債權」地位提升到「擔保物權」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