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專題】預售屋履保制度漏洞百出 專家痛批應啟動3重點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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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履約擔保,看似可保障購屋民眾的血汗錢,但事實上漏洞百出。(示意畫面。AI繪圖Midjourney生成,本刊美術組後製)
預售屋履約擔保,看似可保障購屋民眾的血汗錢,但事實上漏洞百出。(示意畫面。AI繪圖Midjourney生成,本刊美術組後製)
預售屋履約擔保制度上路至今已12年,糾紛卻層出不窮。「履保」的本意是將價金信託給銀行保管,由第三方建經公司核撥,達專款專用目的,看似形成一道防護傘,然而一旦建商倒閉,民眾的錢仍可能拿不回來。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3月30日在立院內政委員會,面對立委質詢如何防範預售屋爛尾,搖頭直言:「履保中的『同業連帶擔保』徒具形式而無實質效果,沒有用。」專家更痛批:「民眾買了預售屋,如果還過著驚弓之鳥的生活,這不是正常國家。」
位在北市西門町鬧區,萬華老牌建商天強建設推出的建案「京都大觀」(現改名「台北ONE」),樓高22層,外觀氣派,曾先生在2017年建案接近完工時,以總價1,420萬元簽約買下18坪房型,比開價便宜逾1成,以為撿到便宜,且將能入住,孰料竟是惡夢一場。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立者)直言,履保的「同業連帶擔保」沒有實質效益。

履保如虛設 出事沒得拿

曾先生確認合約載明「履約擔保」,由板信銀行受託,便將價金匯入指定帳戶,卻苦等不到交屋。原來天強建設積欠上億元工程款,土地建物整棟打包、以16億元賣給資產管理公司,而天強建設提供的帳戶非信託專戶,曾先生等35戶的買屋價金全進建商口袋。
「履約擔保」是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事項,民眾應確認載入合約中。
買來的房子不是自己的房子,聽來匪夷所思,但類似事件層出不窮,像是新北中和「青慕淳」建商倒閉,民眾繳付至信託專戶的錢一毛也拿不回來;嘉義民雄小村莊,建商誆稱同業連帶擔保,卻一屋二賣,民眾房財兩失。
購屋者通常認為履約擔保等同安全無虞,但一次次的預售糾紛,凸顯履保制度充斥買賣雙方不對等的情況,包括建商有權決定採用五大履保模式的哪一種,消費者只能被動接受;一旦建商爛尾甩鍋,消費者又無權拿回已繳價金。
民眾拿血汗錢買房子,本不該是一場賭注,卻因法規缺漏,造成憾事連連。本刊走訪專家,一致呼籲賦予民眾優先受償權利,且信託專戶應強化價金控管、限制動支時機,另外,銷售者則應落實申報、違者重罰,以確保消費者購屋權益。

重點一:立法訂質權 承購戶先受償

「信託專戶一定要受到牽制,像現在都沒做,建商拿了錢就掰了。」消基會董事長吳榮達強調,買房金額動輒上千萬元,他主張《消保法》應另立特別法,因信託專戶中的錢,是買受人繳付價金所提撥的,這筆錢應該要有「質權」效力,讓消費者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所謂質權,是與抵押權同屬擔保債權的一種,質權是在動產(不動產以外的財產)設定擔保,而抵押權是用不動產設定擔保;動產質權的效力等同於不動產抵押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義務時,為擔保債權,債權人有權就該筆財產優先受償。
「這樣別人才不能拿去分啊!不然建商欠一屁股債,購屋者辛苦繳的錢卻因受償順序分不回來。」吳榮達直言,現行履約擔保機制形同虛設,對消費者保障真的不夠。
以「青慕淳」建案為例,山琳建設提供履約擔保「不動產開發信託」模式,34戶承購戶繳付的頭期款總計三千多萬元,確實進入星展銀行信託專戶中,但建商突然倒閉後,專戶內僅剩餘694萬元,加上前面還有15組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按照受償順位,全體承購戶血本無歸。
吳榮達指出,《民法》主張,有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優於一般債權。當山琳建設倒閉,青慕淳的所有債權人都能申請強制執行,尤以設定抵押權者可優先受償,承辦土建融的銀行握有擔保品,便是最大債權人,接著再視一般債權金額多寡依序償付,「但這對消費者極不公平,從口袋掏出去的錢,竟受《民法》掣肘,修法刻不容緩。」
近3年房市飆漲,各地搶推案,民眾應多做功課了解建造品質、評估建商信譽。

重點二:信託款設限 避免建商濫用

以青慕淳的情況來說,最弔詭的是,當時土地都還未開挖,山琳建設就爛尾跑路,信託專戶竟已撥用近3千萬元,「信託專戶的戶名是建商名字,存摺、印章都在建商手上,他申請動撥多少錢,民眾看得到嗎?這就是買賣雙方資訊不對稱。」吳榮達呼籲,應限縮建商動撥資金的時程,例如初期、中期、後期各是多少比例,此部分可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辦法中的「信託業務專款專用」項目做修法。
多年來為青慕淳受害民眾奔波的立委江永昌,也同意「信託業務專款專用」項目的修正,他更主張信託專戶中應區隔出3個獨立帳戶,一是銀行融資給建商的款項,二是建商存入自有資金,三是買方所繳價金,受託銀行才能確實核對,改正目前混合動用的亂象。
銀行信託專戶應限制動支用途,保障買方價金不被濫用。

重點三:賦予準物權 防範一屋二賣

《平均地權條例》子法《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備查辦法》明文規定,交易30天內須向地政機關申報登錄,申報書中必須詳載交易標的資訊,也就是預售屋買賣,銷售者(建商、代銷)都須依法「申報」。
但目前對未申報的銷售者,罰鍰僅3萬至15萬元,經查核、通知改善、限期不改才開罰,「第一次都視為初犯,罰3萬元,不改善再罰。建案規模都幾千萬、上億元,罰3萬元對建商根本是小case。」律師劉烱意強調,《平均地權條例》應修法,銷售者未盡申報義務,除了罰鍰,更應加重撤銷其執業資格。
針對中南部小型建商多採「自建自售」模式,劉烱意認為,法令中對於「銷售者」的認定,應擴大至「代書」的拘束力,做到多重把關,「凡是經手簽約者,都有義務至地政機關辦理申報。」
劉烱意更建議,要明確標示「已出售」,保障買受人擁有這塊土地的「準」持分物權,從「一般債權」地位提升到「擔保物權」地位,「預售屋申報登錄後,雖然建物尚未完工,沒有建物謄本,但土地謄本上應要註記『已出售』字樣,未來再有買家要買,謄本上都已清楚標註,就不敢出手了,因為他並非『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不受《民法》保障。」
劉烱意直陳,落實申報、明確標註、違者重罰,才能杜絕一屋二賣的惡行重演。
現行不動產交易相關法令有缺漏,產官學界應積極研擬完善規範,保障購屋人權益。圖為政大不動產研究中心舉辦研討會。(政大官網)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從源頭控管建商體質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指出,去年12月召開「健全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座談會已有定調,現正評估修正內容及推出時間點。他重申內政部的態度,對預售屋的管制將從「誰有資格蓋」開始管起;至於「同業連帶擔保」的履保模式在中南部很常見,但它不具實質效益,檢討後確實要改。

而履約擔保常被消費者認為受託銀行有全權擔保之責,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強調,該機制是確保興建資金專款專用,事實上不具「完工保證」功能,但為強化承購戶保障,信託公會多次建請內政部強化買方繳付價金應設立獨立帳戶、繳付價金動支用途和時間點等機制。

信託公會祕書長呂蕙容則補充,公會也研議限制動支範圍,達到「延遲動用」買方價金的目的,如開工前的管銷費用不可動撥,或是全部樓地板完成才准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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