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劉男經營的醫美診所在高雄市三民區,主打美容、隆鼻、保養等微整形。劉男為電機相關背景,卻涉嫌從理科男改當密醫,2016年5月起,在自家診所違規幫貴婦打雷射,包含光療、肉毒、飛針等項目。光療、消脂及冷凍燃脂每次500至1,000元,肉毒、飛針每次收費3,000至5,000元,回春點滴、保肝回春每次500至1,000元等,他共施作之光療(含消脂、冷凍溶脂)、回春點滴、保肝回春類別共134次,肉毒、飛針類共18次,犯罪所得估計為17萬2,500元。
高雄地方法院一審考量劉配合偵查,具悔意,依違反醫師法判刑1年2月,緩刑5年,向國庫支付60萬元,服60小時勞務。後來劉因為到某大學擔任講師,就讀電機工程所博士班,需要無犯罪紀錄的「良民證」,因此上訴二審希望縮短緩刑時間。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合議庭認為,劉男被查獲後就未從事醫美療程,事後坦承犯行,深表懊悔,因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1年2月,緩刑2年,參考檢方求刑意見,改向國庫支付120萬元,再上4場法治教育課程,還需服60小時勞務,可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