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指住家對面高聳的擋土牆,萬芳自救會成員A先生氣憤地說:「一直以來我們力阻建商在山坡地過度開發,以免不安全的地質發生崩塌,但柯文哲當上台北市長後,都發局就核發建照,現在柯文哲卸任了,我們只能向蔣萬安市府陳情!」
【全文】核准山坡地蓋高樓藏隱憂 萬芳自救會控柯市府放水

台北市萬芳社區一處山坡地,最近有建商正在興建26層高樓,引發附近居民反彈。居民指出,陳水扁當市長時,建商就想開發,但該處填滿興建北二高的廢棄土方,地質不穩定,納莉颱風來襲還曾發生擋土牆崩塌事件,從陳水扁、馬英九到郝龍斌市府都不同意開發。後來建商轉賣土地,新建商在柯文哲任內取得建照重新開發。居民質疑柯市府放水,擔心基泰大直或林肯大郡的悲劇重演,呼籲蔣市府好好把關,確保當地居民的安全。

納莉來襲 擋土牆崩裂
A先生表示,1997年8月溫妮颱風來襲,蓋在順向坡的汐止林肯大郡多棟建物遭土石流沖垮,釀28死,讓山坡地不當開發受到關注。當時萬芳社區也有家建商取得土地要蓋20層大樓,但擋土牆未依規定施工,威脅居民及行人安全,經媒體披露,當時陳水扁市府勒令改正,並處分官員、建築師及建商,列建照申請管制。
為了把關,有建築背景的A先生與政大教授曹伯一、汪琪等人共同組成「萬芳自救會」,向時任台北市政府都發局長張景森陳情,指開發案下方填滿北二高工程廢棄土,若遇颱風或地震,後果不堪設想。張親赴現場勘查後,要求建商擋土牆至少8公尺高、距離邊界15公尺、巷道寬度不得少於6公尺,也須與附近居民簽署協議,限期撤出外來土壤,若違約將罰款1億8千萬元。
當時台北市政府更以事涉公安為由,將協議書列為申請建照、使照的要件,最後自救會與建商達成協議,除了照規定施工、運走廢土,建商還須將擋土牆變更為30度緩坡、增設排水溝,建物不得超過7層樓。但建商1999年取得雜項執照後,就對協議置之不理,也未清運廢土。

2001年納莉颱風重創台北,導致該擋土牆崩裂,土石流殃及民宅,引發自救會強烈抗議,主張建商未經居民同意,擅自在廢棄土上施作「加勁式擋土牆」,還在上方開闢一條約6公尺的馬路,準備興建樓房,質疑就是因為施工不當,造成崩塌。
投訴媒體 遭建商提告
當時身為議員的現任台北市副市長林奕華,也替居民發聲,要求台北市政府重新審視開發案,包括撤銷雜項執照、重作地質鑽探、分析擋土牆結構,並與鄰近民宅保持安全距離。
沒想到自救會抗議、向民代陳情、找媒體投訴等做法,引發建商不滿,憤而對A先生等人提告恐嚇、加重誹謗,經台北地檢署、高檢署偵辦,A先生等人獲不起訴處分。建商不服,再將案件聲請交付審判,2010年遭台北地方法院駁回,法官更點出2個關鍵證據,證明開發案的確存在安全問題。

第一個關鍵是,台北市大地工程處山坡地災害歷史資料庫顯示,該開發案的32筆土地中,萬芳段二小段173地號於納莉颱風來襲前後,發生萬芳路33號屋後坍方,災害類型為淺層崩塌,成因推估為邊坡崩塌;同地號的高速公路下方填土區,也曾發生淺層崩塌,導致擋土牆破裂,土石滑落堆積阻塞道路及社區一樓,且該區域1998年也曾發生坍方,導致大量泥流直灌社區。
第二個關鍵為,建商雖提出「集合住宅新建工程都市審議報告書」,內容仍有部分矛盾與錯誤,且無法證明安全性以化解當地居民的憂慮。此外,建案雖已取得雜項執照,卻因有災害發生,造成民眾對工程安全的疑慮,無論任何人接手開發,皆應注意安全維護,避免釀成災害,並誠摯與居民溝通,且建商應遵守協議書的規範,而非無視居民生命安全,繼續申請建照、使照。
柯府給過 自救會炸鍋
因自救會不斷陳情,使開發案沉寂將近20年,2018年建商發生財務問題、涉及掏空,將土地轉移給另一家建設公司,加上當時有不少議員關注危老建物議題,要求柯文哲市府鬆綁《都市更新自治條例》,讓部分山坡地開放都更,接手的建商因此得以繼續開發,申請興建26層大樓,讓萬芳自救會成員十分擔心。
自救會成員B先生指出,新建商在附近居民不知情的狀況下快速興建,並在先前崩塌的擋土牆上加蓋三道鋼筋水泥擋土牆,自救會發現後提出書面抗議,並透過建築師轉達,要求建商出面溝通,另請議員辦理會勘,沒想到出席的柯市府官員竟說:「以前的市政府怎麼說都不算,現在已經合法!」讓自救會成員痛批,柯市府根本無視信賴保護原則,甚至有圖利建商的疑慮。
經居民抗議,建商才交付一份由水保技師提供的保證書,宣稱了解此區山坡地情形,秉持專業及道德良心精心設計新的擋土牆,絕不會發生安全問題,並負完全責任。但居民認為,新建商承接開發案,就要遵照之前的協議與居民溝通,而非瞞著大家逕自施工。

B先生不滿地說,原先明明規定建商必須與居民取得共識後,才能向市府申請建照,為何20年後,柯市府卻讓新接手的建商取得雜項執照及建照,是否有人謀不臧的問題?希望蔣萬安市府能盡速調查,別讓下一個林肯大郡或基泰大直的悲劇重演!

回應
針對相關指控,本刊詢問民眾黨中央黨部,希望向柯文哲查證,但至截稿前無法取得其回應;台北市政府則表示,需先釐清民眾陳情的內容,再行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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