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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繼敏收賄25萬聲請再審 無罪變有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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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繼敏收賄25萬聲請再審 無罪變有罪確定

 

收賄25萬元判刑11年部分,林繼敏一度獲判無罪,更審被逆轉改判有罪,判刑6年。最高院維持原審判決確定。(圖/資料畫面)
▲收賄25萬元判刑11年部分,林繼敏一度獲判無罪,更審被逆轉改判有罪,判刑6年。最高院維持原審判決確定。(圖/資料畫面)

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前心臟科主任林繼敏,及前衛生署醫管會執行長黃焜璋等多名醫師,被控辦理採購標案時收賄,林繼敏被判刑確定,入獄後聲請再審。其中涉嫌收賄25萬元部分,原本再審獲改判無罪但又被撤銷,最高法院20日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6年確定。

林繼敏被控在擔任衛福部基隆醫院主治醫師,於2011年2月間負責「心血管攝影X光機等儀器設備合作案」採購案的會辦、規格審查時,收受25萬元賄賂,未舉報3家投標廠商實際負責人皆為同1人,使對方得標。另在「2D心臟超音波掃描儀採購案」中,收受廠商20萬元賄賂,為廠商量身定做標案規格,分別被判刑11年、7年6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14年有期徒刑定讞。

林繼敏入獄後,共3次聲請再審及停止執行。2023年7月間,最高法院對於收賄25萬元判刑11年部分,裁准再審,高等法院改判無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等法院又逆轉改判刑6。全案再次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林繼敏收賄之犯行,相關卷證資料已敘明。林繼敏明知3家公司皆為同一負責人,卻隱匿不報,使採購案發生不正確結果。在家中收受賄款25萬元,也有大樓監視器畫面、相關證人之證述,加上交付的時間點,就是在標案決標當天,認定確有收賄,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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