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有美容業者以「志玲姐姐和baby當年還沒整的這個部位」,當作文章標題在網路上瘋傳,讓林志玲罕見動怒提告。






根據法院起訴書內容,林志玲指控美容業者,侵犯肖像權名譽權及姓名權,並提出連續90天發布道歉聲明,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合理維權費5萬,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共計205萬人民幣的賠償,相當於台幣925萬。不過最後法院判決公開道歉30天,只判被告賠償25萬人民幣,大約112萬台幣。
不過前年6月,林志玲曾被本刊直擊前往陳怡蓉老公薛博仁開的醫美診所大樓,但事後她則透過經紀人澄清,是因為出外景被曬黑,才會去醫美診所打美白針,恢復一下膚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