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定,周星馳與于文鳳間並沒有訂立具有法律效力、要給予她投資獲利的10%的協議,而此次官司的核心項目,也就是周星馳於2004年購入重建的「天比高」12號獨立屋,法官依舊採納周星馳的說法,認定這宗投資案並非由于文鳳促成,而周星馳從購地之初就有自用的意思 ,因此即使有投資分成協議,但這間屋子既不屬投資又未出售,亦無利潤可分給于文鳳。
周星馳勝訴原因一方面是法官認定他所提出「當時雙方是戀人關係,口頭表示給10%佣金僅是情侶間的情話,並無法律效力」一說,且于文鳳對周星馳所提出的「分成協議」的時間點說詞也不一,最初說是2002年4月簽署首份顧問協議時口頭約定,之後又先後改說是2002年至2003年初,以及2002年耶誕節前後,最後在法庭上確認是2002年耶誕節前,反覆更改的說詞令法官認定供詞沒有可靠信,亦是她敗訴的原因之一。
周星馳與于文鳳都未曾親自到庭聆聽判決,這場打了快10年的官司如今終於告一段落。周星馳雖獲得勝訴,免於支付一大筆錢給于文鳳,但他「戀人間的情話不具法律效力」的說法令網友們議論紛紛,對照其電影金句「如果非要在這份愛上加上一個期限,我希望是…… 一萬年」,不少網友慨嘆電影果然是虛幻世界,與現實真的差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