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今判定「共同犯罪」不適用暴動及非法集結罪,「參與」是罪刑中至關重要一環,沒有身處現場者不得被視為主犯,但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行為,無論是否在場,都可按「從犯罪行」懲處與主犯相同刑罰。
香港終審法院指出,民眾單純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不會招致任何形式法律責任,若被告身處現場並透過說話、行動等提供鼓勵,則可依參與行動或協助及教唆他人參與而被定罪。而參與者協議共同參與非法集結之餘,能預見其中一人或多人會犯下更嚴重罪行,參與者就有可能以「共同犯罪計劃」被判處更重罪刑。
《路透》報導,一些刑事律師認為此裁決意義重大,且有效提高檢察官起訴門檻,能阻止大量草率的指控。但他們認為,這不意味政府不會嘗試提出不同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