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專題】P2P政府三不管 im.B不會是最後一個詐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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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B債權媒合平台只是冰山一角,恐仍有未爆彈,投資人要特別留意。(示意畫面。AI繪圖Midjourney生成,本刊美術組後製)
im.B債權媒合平台只是冰山一角,恐仍有未爆彈,投資人要特別留意。(示意畫面。AI繪圖Midjourney生成,本刊美術組後製)
金管會在im.B事件爆發後補破網,本月7日邀請數發部、經濟部、銀行公會與金融科技相關協會、及7家P2P業者共同研商,希望促進P2P產業健全化,達成業者自律目標。其實早從2016年起,國內就有P2P借貸平台出現,但始終沒有相關法規管理,im.B則是因為參加金融科技展,營造出合法經營的形象,讓民眾一步步踏入陷阱。
受害者Jessica就直指,會接觸到im.B,是因為去年底參加了金融科技展;「主辦單位是金融服務總會及金融研訓院,金管會則是指導單位;這會有什麼問題?」因為相信im.B是合法、正當經營的借貸平台,Jessica半年內投資逾千萬元,如今卻化為烏有。

借貸平台 非監管範圍

「金融科技展」可以說是許多受害者踩進im.B陷阱的第一步,但是當4月底該平台爆發金額高達25億元的詐騙案,金管會主委黃天牧面對立委高嘉瑜質詢時,主張此屬民間借貸行為,不在金管會監管範圍,另外,針對該公司參加金融科技展一事,黃天牧則表示,有付費、是合法登記公司,都是同一標準可參展,並非背書。至於數位發展部、法務部和經濟部也自認非主責機關。
中華金融科技促進會理事長、同時也是P2P借貸平台LnB信用市集執行長楊瑞芬難掩氣憤地說:「這就像公司地板上掉了個垃圾,但各部門踢來踢去,從沒人想把它撿起來。」她強調,「如果政府沒有作為,im.B絕不會是債權媒合平台的最後一個詐騙案。」顯見im.B風暴僅是冰山一角。
詐騙案爆發後,政府部門互踢皮球,只是真的沒有人意識到P2P的風險嗎?據相關業者表示,金管會在2016至2017年時,只要有相關業者成立的公開記者會,都會派人到現場了解。從2016年起,金管會歷五任主委,包括曾銘宗、丁克華、李瑞倉到顧立雄,直至現任主委黃天牧,卻無一任主委敢大刀闊斧管理P2P借貸平台。
金融科技展由金管會指導,投資人因此產生信任感。圖為金管會主委黃天牧。

業者反對 專法無共識

業者表示,從曾銘宗任內就有成立P2P專案小組研議,丁克華也看到大陸P2P的風暴,邀約業者集結意見,希望能立專法管理,但卻遭業者大力反對,認為自己是科技業,若用金融業的法規要求資本適足率、業主權益等,將會無法生存。由於立法過程繁雜,須先與業者達成共識,再送交行政機關、立法院,過程可能長達數年,最後立專法一事便無疾而終。
之後,因為政黨輪替、主委更換,也沒人想再碰這燙手山芋;主管機關的沒有作為,使得每段時間便有相關問題浮上檯面,例如2018年即爆發「怡富貸」無預警關站,如今im.B詐騙更是讓受害民眾淌血。
為發展金融科技,政府成立金融科技創新園區,但位於園區的廠商,不見得都在金管會管轄範圍內。
對此,曾任金管會主委的立委曾銘宗不諱言,金管會所管理的是金融機構,以現行法令來說,確實管不到借貸平台。也就是說,若將資金投入合法登記、運作金融業務、貌似金融機構的公司,萬一出事對投資人來說毫無保障。弔詭的是,P2P借貸平台業者每天經手大量金流,現行法規卻只能要求業者自律,著實考驗業者人性、更高估了民眾的判別力。
觀察極具企圖心發展金融科技業的他國,皆是採用直接管理法。以美國為例,直接管理單位為證管會(SEC),新加坡更直接在總理辦公室下成立跨部會的金融科技部門,由副總理領軍,與金融管理局(MAS)共同監管。

健全產業 應立即補漏

立法雖然能促使P2P借貸產業健全發展,但立法路迢迢,眼下已經看到法規漏洞、違規業者,立法恐緩不濟急。立委吳怡玎就表示,如果政府真的在意,大部分的事根本不需要透過立法或修法就能做到。
以一樣被歸類為民間借貸的虛擬貨幣平台為例,金管會在2021年9月就以《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要求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應依金管會指定的文件、資料及方式,完成洗錢防制法遵循聲明。
P2P業者信用市集執行長楊瑞芬呼籲,政府應儘速立法,保護合法業者。
事實上,除了im.B,網路上仍有許多債權媒合平台以同樣方式運作,楊瑞芬解釋,P2P平台有多種經營模式,但債權媒合平台並不屬於P2P經營模式的一環,就如同中國的影子銀行,因為容易造成吸金,全球都沒有這樣的模式。「我都看得出誰是鬼,難道其他人看不出來嗎?但現行法規卻只要求業者自律,哪個國家是這樣做?」
「7年了、我努力了7年,只要新官上任我都去拜會,希望能有法規健全產業發展,但卻一直停滯不前,最後終於爆發這宗im.B震驚社會的詐騙案。正派業者還要因此被潑髒水。」楊瑞芬無奈表示。

鼓勵創新 僅提供指引

而網路借貸平台披著金融科技的外衣,也著實讓民眾錯亂。為鼓勵金融業者創新,《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於2018年1月訂立,其中第二條明訂主管機關為金管會;且同時成立金融科技創新園區,由金融服務總會負責招攬欲發展金融科技的業者進駐。
但園區內的廠商或金融科技業,就都屬於金管會的管轄範圍嗎?答案不然。金管會解釋,該條例並非法規,只是給想從事金融科技的業者指引,且只適用有向金管會申請創新實驗的業者,若無申請則不適用。
對於im.B以金融科技手法包裝的詐騙案,金管會表示,國內外金融科技業並無一致的定義及範圍,在國內的行業分類也沒有所謂的金融科技業,最重要的是,目前金管會能管轄到的範圍是金融服務業,當中不包含金融科技業。
立委吳怡玎(右1)認為不一定需要立法,才能管理債權媒合平台業者。
其實不論im.B或其他債權媒合平台,都可以在經濟部商業司查到合法的公司登記,但「合法登記」並不表示該公司實際運營的項目沒問題,而就算公司有大量金流運作,也不代表其為法律規定的金融機構,既然非「金融機構」,主管機關就不是金管會。
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王儷容指出,金融科技業確實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各國皆然,台灣要發展金融科技業,可能還是需要有個主管機關,成立金融科技發展局,將相關業者納管,「我們不想要這個產業最後劣幣驅逐良幣。」她強調。
無論如何,在主管機關權責未釐清、法規也尚未完善之前,民眾也只能先求自保,因為P2P借貸平台絕對不是金融機構,目前無法可管,而「錢」進這類平台,不受任何保障,一旦踩雷恐索討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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