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張男曾經為華碩員工,去年間為了見還在華碩上班的前女友一面,沒按照訪客規定申請進入,張男逕自向曾姓前同事借到識別證進入辦公樓後又離去,直到華碩公司察覺有外人入內,經內部調查後報案處置。 法院審理時,張姓男子及曾姓男子均坦承,法官核對華碩保全的指述,加上監視器畫面確實拍下張男進出辦公大樓的身影,認定2人罪刑屬實,考量2人均無前科等情狀,依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處張男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曾男依幫助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緩刑2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