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達語重心長地提醒,懇請中華民國的法官,對來台發展組織、推動中共統一(併吞)的案件,不要再採用言論自由判無罪了!照這樣運作中華民國的司法,沒多久連中華民國的法官都不見了!
林達說法全文如下:
中華民國對言論自由的保障,是以不動搖中華民國之存續為前提。只要言論內容沒有去動搖中華民國之存續,那言論就可以受到保障。
如果中華民國都無法存續了,怎麼保障她的子民的言論自由?所以,如果你想要中華民國保障你的言論自由,首先你就必須捍衛她的永續存在。
所以言論自由有界線,界線就是國家存續。
你不可能又要毀滅這個國家,又要這個國家保護你讓你去毀滅她。
這就好像,你不可能要邀請惡霸來殺自己父母,又要父母保護你可以邀請惡霸進門來殺父母的權利。這不合理,也不合邏輯。
更不可能有人先拋棄生父母,跨海來懇求收留認養,又要叫生父母來砍死養父母,又要養父母保護你可以開門,讓生父母進門來砍死養父母!世間哪有這種道理?這也不合法律邏輯。
陸配何建華收中共的錢在台發展組織,鼓吹中共併吞台灣,證據確鑿,一審法院竟以言論自由而無罪,我為辨明言論自由的界線,上訴書寫了一萬多字。但很遺憾,二審法院兩周前還是判決無罪,高檢署前天正式宣示將會上訴三審。
早先的王炳忠案,法院對於為中共發展組織之犯罪行為,還無端添加了:行為須有「明顯且立即」的「具體危險」時,才可處罰!把整個法律架空。法院見解幾乎淪為,發展組織只要還沒「動刀動槍」,就是無罪!我很難想像,中共人民法院的國安法,也採這樣寬容言論自由的見解?
這些言論自由的謬論,凸顯了許多法官對言論自由界線與國家安全的缺乏認知,也凸顯了國內法學教育長期忽視國安法制的後遺症,更凸顯了台灣民主化以後,言論自由擺盪到另一極致,是時候回應調整了。法律的調整也如同天平之擺盪,要避免極端趨向中道。
法律也要能反映社會的價值和需求,應該與時俱進。
不僅發展組織,國家安全與國安機密都是專業,需要專業的司法官員、專業的鑑定程序、專業的指引規則、專業的機密傳輸、專業的審判程序。美國聯邦司法部編製的Justice Manual指引中便詳列國安案件的各類程序注意事項,甚至寫明每一位參與審判程序之檢察官和辯護律師的安全審查與保防機制。
我國的法律訴訟程序,要配合不同領域專業,分別設計,與時俱進,就像近年新設的商業法庭或智財法院一樣。普通的刑事法庭,顯然缺乏足夠專業的國安法官承審,缺乏國安保防配套,更沒有國安軍法參審機制,根本無法因應日新月異的嚴峻情勢,早該相應調整。我深深以為,儘速設立國安專庭,充實國安專業法官,制定國安保防訴訟程序配套,新增軍事專家參審機制,這些是絕對迫切且必要的。
末帶一提,懇請中華民國的法官,對來台發展組織、推動中共統一(併吞)的案件,不要再採用言論自由判無罪了!照這樣運作中華民國的司法,沒多久連中華民國的法官都不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