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金門縣衛生局說法:
1.航空器規格制定過程及採購程序
本計畫之航空器規格係由衛生福利部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1條規定,邀集國家發展委員會、國防部、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離島縣政府等多單位,共同召開10次工作小組會議後研擬而成。該規格目的在遵循政府採購法第6條規定,避免對廠商進行無理由之差別待遇,廠商所提供之航空器應符合FAR-23、EASA CS-23規範或FAR-25、EASA CS-25規範之雙發動機飛機或符合FAR-29、EASA CS-29規範及適航類別為A類或A and B類之雙發動機大型直昇機;故無論為固定翼噴射機、固定翼螺旋槳或直昇機,皆享有公平參與投標之權益。
2.招標過程與決標說明
111年該採購案首次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於第二次招標時僅有1家廠商投標。經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議後,決標予安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已取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准普通航空業許可證,並通過該局核發之AC 120-033D緊急醫療服務飛機飛航作業認證,依法可執行緊急醫療後送任務。
3.病安與飛安為最高原則
衛生局在計畫推動過程中,始終將病患安全(病安)與飛航安全(飛安)置於最高考量。無論是在招標評選或履約執行上,皆嚴格遵循相關規範及法規程序,要求確保每一項措施皆達到最高安全標準,從而保障民眾生命安全及醫療後送作業品質,本局將持續努力,確保緊急醫療後送服務的穩定,為縣民提供安全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