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表示,全案救濟程序前後逾4年,終使諸慶恩於歿後22年獲致確定無罪判決,創下檢察官成功為已死亡被告平冤司法先例,更實現諸慶恩及家屬「從此以後,有公義的冠冕為我存留」(聖經提摩太後書第四章第7-8節)的殷殷亟盼,可謂奇蹟。
最高檢說,台灣法律史上最複雜的救濟程序案件當屬諸慶恩案!諸慶恩係於1997年涉犯偽造文書案件,於偵審期間遭受不公平處遇,台灣高等檢察署(下稱台高檢)檢察官為維護其人權,前於110年(西元2021)3月間以發現新事證,認諸慶恩應受無罪判決為由,為其利益向台灣高等法院(下稱台高院)聲請再審,同時亦向最高檢察署聲請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但再審聲請迭經台高院及最高法院以程序違法為由駁回確定。
到了2022年12月間檢察總長邢泰釗審酌後,認上開台高檢檢察官非常上訴聲請有理由,同年12月15日以111年度非上字第161號檢察總長非常上訴書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4號非常上訴判決,撤銷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411號判決關於諸慶恩因死亡不受理部分,排除諸慶恩案聲請再審之程序障礙後,台高檢檢察官於2024年4月10日再次為諸慶恩之利益向台高院聲請再審。
案經台高院於2025年1月23日以113年度聲再字第174號裁定開始再審,台高檢檢察官於今年3月26日撤回上訴,至此諸慶恩無罪確定。綜觀全案歷經再審(台高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23號駁回聲請再審裁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97號駁回檢察官抗告之裁定)、非常上訴(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不受理部分)、再審(台高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74號開始再審之裁定)等非常救濟程序前後逾4年,終使諸慶恩於歿後22年獲致確定之無罪判決,創下檢察官成功為已死亡被告平冤之司法先例,更實現諸慶恩及家屬「從此以後,有公義的冠冕為我存留」(聖經提摩太後書第四章第7-8節)的殷殷亟盼,可謂奇蹟。
最高檢說,本案於非常救濟過程,一、二、三審院、檢各司其職,共同體現刑事訴訟再審、非常上訴制度糾正確定判決事實及法律錯誤之精神,檢察官發揮「法律守護者」、「公益代表人」之角色,法官則勇於公平審判,平反冤錯!尤其本案於台高檢檢察官首次聲請再審遭駁回確定後,最高檢察署林麗瑩檢察官、台灣高等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黃冠運檢察官及花蓮地檢署陳佳秀檢察長仍未放棄,持續以專案團隊發揮「檢察一體」的精神接力救濟,貫徹公義,終使正義以人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最高檢表示,感謝最高法院、台高院法官秉持「司法為民」精神,以同理心展現司法獨立及對正義的堅持,「擲地有聲的裁判」令公義高舉,保障人民憲法上之訴訟權、人格權與人性尊嚴,讓諸慶恩案於22年後得以沈冤得雪,令人欽佩。